清代的因灾恤刑制度
【原文出处】学术研究
【原刊地名】广州
【原刊期号】200610
【原刊页号】98~104
【标 题】清代的因灾恤刑制度
【作 者】赵晓华
【作者简介】赵晓华,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北京 102249)。
【内容提要】清代因灾恤刑制度建立在儒家“天人合一”观念的基础上。水旱灾害、尤其旱灾成为因灾恤刑的重要因素。清代因灾恤刑制度的内容包括清理积案重案、因灾赦免、因灾缓刑、停止词讼等等。因灾恤刑制度对清代政治社会生活产生着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运作中又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缺陷。
【关 键 词】灾荒/恤刑/天人合一
【正 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灾荒史研究作为社会史的分支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除了对灾害现象及原因的解释之外,许多学者对历史上的灾荒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的联系也做了深入探讨,优秀学术成果大量涌现。①但是在已有研究中,对灾荒与法律的关系,还基本无人问津。在制度史领域,清代法律制度史研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关颇有见地的论著可谓层出不穷。然而,从既有研究来看,只有个别学者、个别文章在对清代行政法研究中零散涉及到会典、则例中关于灾赈的规定,但较之其他研究,投入的关注显然远远不够。总体来看,历史上自然灾害的发生对一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有着怎样的影响,法律对救灾减灾究竟起着怎样的保障作用和消极意义,灾荒时期影响法律运作的社会因素又有哪些问题,无论国内外似都鲜有人涉及,基本还属于学术研究中尚待开垦的荒地。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对清代因灾恤刑制度的分析入手,对清代灾荒与法律的关系做一尝试性探讨。
按照中国古代传统的灾荒观念,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被看作是上天对人们的一种警示和训诫。其中,政事阙失是致灾的重要原因:“天变之兴,皆由人事之应,未有政事不阙于下而灾眚屡见于上者。”[1](P1401)政事之中,刑狱不公极易使冤气上达,激起上天的愤怒。“冤人吁嗟,感伤和气,和气悖乱,群生疠疫,水旱随之”。[2]刑狱与灾荒之间这种必然的因果联系,使得历代统治者非常重视清狱恤刑:“尚德缓刑之世,偶有灾沴,犹必省政事之阙失,而刑狱尤加之意焉。”[3](第四册P288-289)根据徐式圭先生对二十四史的统计,清代以前历代因灾异而大赦天下者,星变12次,旱灾饥荒8次,地震5次,日食4次。[4](P95-96)有清以来,历朝每逢天灾,都将清狱恤刑看成是感召休祥的“第一要务”,[5](卷26)如同顺治帝所言:“诚敬格天,不在升中告虔之日,而好生大德,自足以上答天心。即钦差满汉大臣清理刑狱一节,便可以通帝座而协休徵矣。”[6](卷109)现今看来,与现代科学的防灾救灾思想相比,这种立足于天命主义的灾荒与法律的依存关系缺乏科学依据,只能是当时生产力落后的产物。然而,建立在这种观念之上的因灾恤刑制度则作为清代法制的组成部分,对清代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发生着重要的影响,从而成为我们考察清代荒政运行及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视角。
一、清代因灾恤刑概况
尽管具体的灾荒观不尽相同,清代帝王都把清理刑狱视作防灾救灾的必要手段。每逢灾异必“抚躬循省”的康熙帝指出“刑狱或有淹滞,冤抑之气,最能上干天和”。[5](卷103)一向“恶闻灾异”的雍正帝也认为“刑名为国家之要务,上关天和,下系民命”,把刑狱未能清理视为“天时亢旱之由”。[7](卷16)乾隆帝为方便各省及时省刑弭灾,于乾隆八年将天旱清理刑狱的条文写入《大清律例》,规定除徒流等罪外,各案内牵连待质及笞杖案内情有可原者,督抚一面酌量减免省释,一面奏闻。嘉道及至晚清的列位帝王也都无不以“省刑为荒政之要著”,[1](P535)并将因灾恤刑逐步制度化。下表是我们就清前期历朝因灾荒而清理刑狱次数的一个粗略统计。
从表1看,水旱灾害、尤其旱灾是导致因灾恤刑的重要因素。表2反映了因旱清狱减刑的时间大都集中在每年农历的三月至六月。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在“农务为国家之本”的农业社会中,春夏久旱对农作物的生长隐忧很大,所谓“旱一片,涝一线”。另一方面,就统治者而言,从天人感应的角度看,农事方殷之时天气亢旱,其警示显然更具典型性,“天行之愆,人事之失也”。[5](卷103)与水灾、地震的发生相比,旱灾发生速度较慢,在其早期可以通过天人感应而减缓旱象。明清时期的救荒思想家皆认为,“天灾不一,有可以用力者,有不可以用力者。凡水与霜,非人力所能为,姑得任之”,对于尚可以能用人力抵抗的旱灾,为政者要“速为方略以御之”。[3](第1卷,P373)
从频率来看,乾隆朝每2.1年因灾清理刑狱一次,在历朝中最为频繁。其中,在乾隆朝的前20年中,有12年均因天旱恤刑。⑤这些数据可以部分地反映灾害、尤其是华北地区旱灾发生的频度,当然仅仅由此做出推断显然不够科学和严谨。因为一般来讲,清理刑狱多半都在春夏旱象初显而尚未成灾之时,有的年份在清狱缓刑之后,刚好出现了足以缓解旱情的降雨,自然构不成灾害。比如雍正二年二月,因为雨泽愆期,时有大风,雍正帝谕令刑部“当钦恤民命,无得牵连多人,久行羁禁”,刑部遵旨释放了数百人。到三月初五,即“甘霖大沛,远近霑足”,春旱的险情消除,雍正帝由此慨叹“天人之感,捷如影响,莫谓适逢其会,事属偶然也”。[7](卷17)
值得注意的是,一年中因灾清理刑狱的次数有时不止一次。其中或者因为灾象在同一地域持续,或者因为灾害在不同省份发生。如乾隆二年先逢太庙建成诏赦天下,三月因天时亢旱,命免缉应赦各犯并省释枷责轻罪,四月,因旱象加重,“已逾兼旬”,又令刑部重审雍正四年至十三年所有不赦各案及秋审屡经缓决之犯,将“有一线可原应行减等者”酌定请旨。”[8](卷39、40)乾隆七年,减免刑狱的次数也有两次。三月,因北京、直隶、山东、江南等地雨少,虽经祈祷而雨未霑足,令刑部及其他诸省省释轻罪人犯,八月,又因安徽、江苏两省被水严重,“非常年可比”,将两省秋审人犯减等完结。[8]((卷163、173)
从因灾恤刑的期限来看,一般不宜太长,尤其不能明示停止日期。乾隆八年,江南总督陈大受因海州等地被灾,奏请将减刑日期延至次年麦熟后停止。乾隆帝以为,若明定减刑清狱期限,实际上是“诱民为非”,会使小民以为在期限之内可以触法抵禁,肆行无忌。[8](卷201)嘉庆十六年,嘉庆帝将祈祷雨泽、减免案犯的时限定在大沛甘霖三日之后再行截止,以后天旱恤刑的期限一般均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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