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因灾恤刑制度
二、清代因灾恤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人合一”、灾异天谴说是清代因灾恤刑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此外,因灾恤刑制度也是清政府保证灾荒时期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被后世视为救荒圭臬的《周礼》十二荒政中其三为缓刑。“缓刑,舒民心也”。统治阶层一方面冀望通过广颁“法外之仁”来缓和灾荒时期潜伏或显现的较平时更为激烈的社会矛盾,因此对“一切刑狱奏谳,尤加矜恤”,[5](卷239)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的保障来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概括起来,清代因灾恤刑制度的主要内容大体包括几个方面。
其一,清理积案重案。冤案积案都是上干天和的重要原因,“刑狱关人生命,无论枉狱大干天地之和,即罪可矜疑,莫为省释,以致囚系太繁,悲愁郁结,亦足酿沴而召灾。”[3](第4册,P285)因此,与救灾相感通的关键显然就是拔冤宣滞,选派要员审理重案要案。以康熙朝为例。康熙元年,因畿辅少雨雪,上谕严饬刑部严治官员不职之罪,“凡两造口供不全录即为作弊,引律不确合者即为欺公”,[5](卷6)以求情法平允,无枉无纵。康熙七年、九年、十年、十四年、十六年、十八年、十九年、二十一年、二十五年、二十六年、二十八年,康熙帝均因天时亢旱派要员会同刑部将监内重犯确审具奏,并将已结大案逐一详审,以求“狱无冤滞,以迓天和”。[5](卷55、67)而巨奸大盗的存在也是发生灾异的重要原因。雍正二年,由于湖南连年荒歉,雍正帝认为这与该地频发的政治案件大有关联,比如曾静、张熙投书川陕总督岳钟琪策划反清案,“地方有此等逆天悖理之人,以致旱涝不时”,因此决定在湖南设立观风整俗使,以劝谕化导,求得天人感应。[7](卷78)除此之外,逃罪犯潜藏之处也易造成沴气而阻遏祥和。因此,追缉在逃罪犯以速结案也是清讼的重要方式。嘉庆二十二年,京畿等地干旱,嘉庆帝即严令步军统领衙门等于一月内侦缉潜藏附近的50多名逃犯,以消沴气而召和甘。[9](卷331)
其二,因灾赦免。清代赦免罪囚有恩诏、恩旨之别。逢皇帝寿辰及一切庆典而肆赦者谓之恩诏,恩诏条款疏阔,典礼隆重,一般要在天安门颁布,行文各省一律遵行。遇水旱偏灾及罪囚拥滞,由刑部奏明查办减等叫做恩旨。与恩诏的普天同庆不同,恩旨仅及被灾之处,赦免范围止及轻罪并有冤滞罪囚,重罪一般不在其列。当然也有例外。
表3 清前期因灾赦免次数统计⑦
徒罪以下 军流以下 斩绞以下 诏赦天下 总计
顺治朝 1 2 3
康熙朝 3 2 3 8
雍正朝 2 1 3
乾隆朝 17 7 3 1 28
嘉庆朝 5 5
道光朝 5 5
总 计 23 17 6 6 52
诏赦天下是指除犯十恶罪名及某些特定的犯罪外,其余人犯罪无大小,不分地域一概赦免。⑧由上表所见,因灾而诏赦天下者多达6次。其中因地震、水旱同发而赦者2次,分别因地震、天旱而赦者也各为2次。⑨值得注意的是,因灾诏赦天下多集中在顺治、康熙两朝。究其原因,“大抵国家变乱愈甚,恩赦愈繁”。整体来看,清代因灾大赦的比率当高于清以前历代。清中期以来,因灾赦免的对象常常扩大到军流重犯。对于军流以下人犯因灾赦免的具体涉及对象、范围、内容等,一般每次均由刑部奏定章程,但事实上历朝也逐渐将之制度化。如道光朝以后,一般都将可以援减的犯遣军流罪者减为杖一百、徒三年,拟流加徒之犯减为杖一百等等。[10](卷1,赦款章程,名例)
其三,因灾缓刑。因灾缓刑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凶年犯刑,缓纵之”。针对灾荒期间灾民迫于饥寒哄抢窃盗者,量刑时应视其情形予以宽缓:“盖民迫于饥寒,不幸有过失,缓其刑罚,所以哀矜之也。”[3](第1卷,P824))饥荒之年,“凡陷于剽掠者,皆因饥寒逼迫而致之,岂乐此丧身亡家之祸哉?”[3](第1卷,P272)因此,荒政除盗,亦当原情。通过赈济和招抚等方式感悟因灾为盗者,这些所发生的社会价值会比“日杀百人”要大得多。何况从天人感应的角度看,“兵者,凶器也,不得已而用之,亦必大伤和气”,严刑峻法与祈禳的目的也是相左的。另一方面,因灾缓刑还包括针对轻重囚犯采取的恤囚措施。监狱作为拘押人犯之地,也被看作是冤毒聚集之所。犯罪之人久系囹圄,“纷纷株系,桁杨相望”,疾病颠连,怨毒之气自然也上干天和。清代的狱政中,多有逢暑热于狱囚减锁释枷。灾荒之时,更是三令五申释放罪干牵连的轻罪待质人犯,严禁受贿私刑。另外,清代把纳赎也视为因灾恤囚的重要方式。灾荒时期,为了扩大粮食的来源,减轻狱政的压力,凡有罪犯“情理可原”者,准其以谷赎罪。这里“情理可原”罪犯的范围显然要大于正常时期,犯人中“除罪大恶极者,如案关人伦大变之犯外,虽重罪准其纳赎”。就犯罪的时限来看,为防止富人乘机报复,本年所犯不在纳赎之列。[11](卷44,内政部15,救荒)“是所戕者止一人之命,而所活者且百十人之命,罪足相抵。”[12](卷44,户政16,荒政上)另外,有的地方官为减少灾荒时期狱囚的死亡数,还提出一些因时制宜的方法,比如将清狱分成三等,即轻者全部释放,次者限亲保结,等到灾后再重新拘禁,重犯则囚而少赈之。[3](第2卷,P52)
文章评论
共有 0位维普论文网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