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因灾恤刑制度

时间:2007-12-16 作者:赵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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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⑨顺治十一年、康熙三十四年因地震水旱同发诏赦天下;顺治十七年、康熙四年因地震诏赦天下;康熙二十六年、乾隆二年因天旱诏赦天下。(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210,刑16)
  ⑩嘉庆二十九年,因为外省处决人犯即使经准后,行文该省执行时肯定与京师祈雨时间已经相距甚远,规定可以照常进本,立决人犯应在京处决者则依旧停止具奏。(《皇朝续文献通考》卷256,刑15)
  (11)康熙帝将形成于两汉的因灾策免宰相制度称为“大谬”之事,并废止了这一制度(《清圣祖实录》卷224);美国学者D·布迪、C·莫里斯根据《唐律》中关于停刑日的规定估算,唐代每年允许执行刑罚的日子至多两个月,《大清律例》则大大压缩了停刑日的天数,清代总计停刑日期不足三个月。(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35页)
  (12)参见赵克生:《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的演变及其影响》,《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13)比如春夏停刑原则,为了适应春夏万物生长而秋冬万物凋零的自然规律,执行重要的判决,尤其执行死刑之日应该选择在秋冬而非春夏。
  (14)参见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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