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陷与漕政危机

时间:2007-12-16 作者:吴琦/肖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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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知府利用漕督的案件亦不少见。嘉庆七年,苏州府知府任兆炯借口弥补亏空之名在岳起、王汝璧面前极言清漕难办,惩慂仍复陋规。岳起等经不起簧惑,将苏松等四府全漕尽委任兆炯督办,“听其更张,照旧加收”。朝廷发现后,对漕督的这种将漕务放任知府管理的行为大发雷霆,最终将双方革职查办(32)。可见,有漕各省督抚及其他地方官在将总漕视为自己人的同时,总是尽量利用总漕为自己牟利。
  作为“天庚正供”的漕粮运输将中央与有漕各省联为一体,且在一定程度上“漕粮体制和漕运管理也影响了中央政府和各省之间的关系”(33)。清朝前期,漕运制度较为清明,加上统治者、漕运总督的个人能力较强,总漕在中央与地方的夹缝中尚能发挥作用,调节他们之间的关系,使其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动态平衡中。但是清朝中期以后,随着制度弊端的逐渐显现和漕运问题的日趋增加,漕运总督成为了人们对整个漕运体系质疑和批评的焦点。此后,总漕日益丧失制度给予的优势和作用(34)。在有漕各省督抚与总漕之间越来越少的合作中,隐含着复杂的矛盾和利益之争,二者甚至出现了公开的对抗(35)。中央与有漕各省在漕务上的动态平衡不再需要总漕来调节,总漕“桥”的角色被逐渐排弃。
  三、合作与争利:总漕与总河、仓侍的关系
  有清一代,朝廷在下达有关漕务指令时,漕运总督、河道总督、有漕各省督抚及仓场侍郎总是并列在案。在有关漕务的处理上,这四个群体(尤其是总漕、总河、仓侍)的权力与责任有很大的重叠部分,且常常是分段责成。“(漕运)在淮徐者,漕督主之;在济宁者,总河主之;在通津者,仓场主之”(36)。可见,清政府在设置漕运制度时,希望总漕、总河与仓侍能够分段责成,通力合作。
  (一)合作
  长期以来,治河与保漕有着密切的联系。时人对治河与保漕之间关系已有明确认识,他们认为“理漕与治河尝相表里”(37),故国家轸念河务也是“为漕务起见”(38)。所以,只有治理好运道,才能“河安而漕安”(39)。为了使漕运顺利进行,总漕与总河自然必须互相合作。在漕运制度中,中央也力求总漕与总河能相互合作。早在顺治十二年,清廷即规定“总漕总管各省漕粮,专司催趱,过淮以后,总河星速赶运,如过淮及期而到通迟误者,河、漕二督及沿河镇道将领、州县等官,各照督抚迟误过淮例议处”(40)。这种责任的连带使总漕与总河在处理漕务时,有一个共同利益的指导,能从一个角度出发,谋求一种双赢的局面,避免各自为政。所以,不论是从制度的规定,还是从河、漕二督自身的利益与责任考虑,总漕与总河均能够而且应该相互合作。
  仓侍与总漕之间也关系密切。正如康有为所言,漕运之事,“其实不过京师一米店之事耳,仓场、漕运两总督,不过南北两支店司事耳”(41)。总漕与仓侍管理的事务相近,只不过管理地区和环节不同罢了。换言之,总漕与仓侍之间在处理漕务上也是“分段责成”。如在清代漕运过程中,若漕粮抵通发现米色潮湿,则由仓场侍郎负责参责,若发现霉变,则将漕运总督、押运领运各官分别议处。在漕运水手的管理上,“开兑出境之后责成漕运总督及沿途地方文武等官,到津以后责成仓场、坐粮厅”(42)。此外,他们在漕务中也必须互相协调、互相监督(43)。这样,在清代漕运体制下,总漕与仓侍不仅互相协作,也有责任连带的一面。漕船抵次回空违限,总漕与仓侍均脱离不了干系。
  (二)争利
  然而,在制度缺陷中,总漕与总河、仓侍总是以牟取私利为急务,“名为协理漕务,实际协助搜刮”,使整个“漕务机构变成了一个贪污网,紧密交织在一起”(44)。总漕、总河与仓侍属同级,他们在办理漕务时更多的是一种协作关系,不存在谁听命于谁的问题。于是,在这种复杂的关系中,总漕、总河、仓侍之间纠葛不断,冲突不停。
  虽然,对“治河”与“保漕”的关系已十分明确,但“治河”与“保漕”确实很难兼顾,二者的动态平衡也常常失调,时人即有“河、漕不能并治”(45) 的议论。故而,虽然河、漕二督须为漕运互相合作,但在“治河”与“保漕”中,二者关注的重点仍不一样。一旦两者发生冲突,总河首先考虑的是“治河”,而总漕则全以“保漕”为重。所以,二者的分歧与冲突在所难免。此外,河道总督亦驻扎淮安,所督管的运道主要是黄、淮一段,而这段地区又是漕运的主要地段,亦属漕运总督的监管之下。因此,河漕二督权力交叠。然而,河漕二督毕竟分属不同的部门,虽有共同利益支撑着他们之间的合作,但是在私利的驱使下频频出现矛盾。黄仁宇在论及明代漕运时,即说到“漕运总督和河道总督互相敌对,职能竞争,职责分裂。有时,由于两人吵得不可开交,明廷不得不免去一人职务,安慰另一人。即使是时人,也抨击批评了两职之间的混乱”(46)。清代漕运总督和河道总督之间的纷争甚于明代,时人关于治河与保漕的论争即是河、漕二督矛盾的客观体现。
  总漕与仓侍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虽然制度上要求总漕与仓侍之间南北合作,共同督漕,且漕运总督多从仓场侍郎中提拔而来。但在复杂的漕运制度下,二者仍有不少利益纠葛。如乾隆三十四年,因漕运总督傅显军营出差,朝廷命总漕养廉银两酌给一半仓场侍郎(47)。在清代,漕运总督官俸甚低,正一品的漕督年俸仅为180两。除俸银之外,虽然又有津贴性的“薪银”等,但历经顺治及康熙二朝的裁减,“漕督每岁收入仅为23.3两”(48)。虽然经过雍正耗羡归公的养廉银制度后,总漕收入有所改善,但总体而言收入不高。清代漕臣李钧即叹道:“余薄宦十年,尚无一瓦之覆,殊自愧也”(49)。在这种情况下,乾隆三十四年拨总漕养廉银的一半予仓侍,直接触动了总漕与仓侍之间的利益冲突,且在以后的历朝中并不少见。
  此外,漕运发展到清代,积弊重重,时人即认为“漕务势成积弊,如医家之治久病,见症易而用药难”。漕督与仓侍作为督漕长官,对于祛除漕弊责任重大。漕政较为清净之时,他们往往追求“官与民两相安”,放任漕弊生长。一旦追究起责任,往往是“南北亦各执一词”,双方“反唇相稽,鲜能设身处地”(50)。所以清人李星沅即呼吁“有漕各督抚及漕督、仓场衙门,务各屏除成见,共矢同心,勉图整顿之宜,严绝推诿之习”(51),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总漕与仓侍之间的频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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