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陷与漕政危机

时间:2007-12-16 作者:吴琦/肖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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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的漕运制度下,清廷设立了地位平等、权力交叉的总漕、总河与仓侍,希望三者能和衷共济,通力合作。但事实上,漕运总督却因权力重叠被不断分权。总河、总漕、仓侍之间的争利导致了漕务官僚体系行政效率的降低。
  四、名不副实的守门人与发言人:总漕与漕务体系其他官员的关系
  漕运总督之下有一套完备的漕务体系。有人统计,机构庞大的漕运公署管有文官、武校及各种官员达270多人,还下辖仓储、造船、卫漕兵丁两万余人。此外,漕运总督之下还设有省一级的漕官,担负漕米之省各设一人,这些漕官直接向漕运总督负责,而不向地方总督负责。在漕粮运作过程中,中央与总漕及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之间关系颇为复杂,总漕作为中央派出的督漕长官,亦是漕务体系的一员,是联系中央与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不可或缺的角色。
  有清一代,漕运制度极为复杂,由一系列的“律”与“例”构成、维持。当漕运中出现一个新问题时,中央即制定一个新“例”加以规范。“例”的通行,渐渐也就产生了法律效应。在新“例”出现之初,中央即希望此项新规定能在漕务官员体系中迅速推行。新“例”的推行及普及到整个漕务官员体系中,都须经过一个解释的过程,总漕即是这个新例的解释人。这种中央法令解释权的把握,使总漕在整个漕务官员体系中地位更为突出。可以说,他控制了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与中央之间的联系,即类似于社会关系学当中的“守门人”(52),如图2所示。
  总漕虽然是中央在漕务体系中的代言人,但总漕自身即是一名漕务官员。在中央的眼中,他亦是一名“专职的漕务官员”。也就是说,总漕与中央、漕务体系其他官员的关系,并不同于总漕与中央、有漕各省督抚的关系,他们之间不可能是“齐美尔连带”。相反,总漕的漕务官员意识使他在处理与中央关系时,常常为本集团牟利,代表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与中央进行对话。此时,总漕充当的正是社会关系学上的“发言人”(53) 角色,他代表着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与中央对话, 将本集团的利益要求上达中央,如图3所示。
  
  图2:总漕充当漕务官员体系的“守门人”(55)
  
  图3:总漕充当漕务官员体系的“发言人”(56)
  因而,总漕在中央与漕务体系其他官员中应该处于一种“居间位置”(54)。按理说,这一角色与位置能使总漕迅速树立个人威信,积累个人资本。但是,漕运过程中的总漕非但没能在这种优势位置中崛起,反而常为漕务体系其他官员所控制。
  乾嘉之间,各组织的人浮于事及整个社会吏治的腐化,使庞大的漕运制度陷入了困境。此时的历任漕督非但不能有效地控制漕务体系其他官员,反而成了他们贪污不法的护符。如王芑孙在论及建造修葺漕船时说到,漕务体系官员常常“倚天庚为口实,援漕督为护符”,使得“文武吏士莫能弹压”(57)。而且,总漕非但没制止漕务体系官员的非法行为,反而积极加入其中,通同作弊。在很多情况下,漕运总督受漕务体系成员的愚弄和贿赂,为其贪污做掩护。时人包世臣即疾呼“漕为天下之大政,又为官吏之利薮”,在漕运中“帮丁需索兑费……贪黩州县,造作言语,以愚弄上司,以遂其朘民肥橐之私。而为之上司者,或受其愚而不知省察,或利其贿而为之饲词,以致浮勒日甚也”(58)。漕督不能有效管理漕务体系其他官员,反而为其属下官员所控制与利用,以至常成为一种莫名的角色。清朝中叶以后,漕粮河运陷入了困境,漕督也成了漕弊的代表,成了社会对朝廷政局及整个官僚体系批评的焦点。
  五、能力与素质缺陷:嘉庆初年总漕的个案分析
  清代督抚的个人素质是一个颇有意思的问题。我们对嘉庆初年进行了考察,发现此期的漕运总督的素质及能力,普遍存在较大的缺陷。这是我们在讨论上述问题时,必须有所兼顾的一个内容。
  (一)身在其位,难谋其政——总漕个人能力不足
  嘉庆前七年的五位总漕中,虽然不乏有才子能人(59)。但在督漕事件中,他们却显得无法胜任。作为督漕长官,漕粮运输的重要性要求漕运总督有很强的责任感与协调督办能力。清朝前期的蔡士英即称其在担任总漕期间“食息起居,不敢一刻即安,昼夜行催各省粮道,征米登廒,无误开兑”(60)。但是嘉庆初年的几任总漕在漕务上的表现却时常令朝廷极为不满,即使是被称为“亚杨锡绂”(61) 的管干贞也是如此。嘉庆五年,当总漕铁保上奏“检查历年饬发各省粮道,及府、卫,审讯词讼未结者,共有六百六十余案,请分别注销起限以清积案”时,朝廷极为不满,怒称“漕督衙门发审各件,积压年久,皆由管干贞,富纲,蒋兆奎等废弛所致”。(62) 这一评价几乎否定了嘉庆初年历任总漕的办事能力。
  富纲是嘉庆朝的第二位漕督,于嘉庆元年五月接任总漕一职。嘉庆三年六月,改任云贵总督。在总漕任上,他并没有突出之举,中央也屡称他才具拘谨(63)。却因谙悉边疆事务,嘉庆三年被改任云贵总督。任上,富纲仍不知廉洁奉公,终于引起了同僚的参劾。嘉庆四年十一月,两江总督费淳上奏,富纲在总漕任内“有得受卫弁银两之事”。之后,朝廷令书麟等人详悉查讯,书麟覆称“富纲在任时,有已故守备支秀发、向众告知在济宁谒见富纲时。面向言及赔项甚多。用度不敷。似有欲令帮助之意。嘱令各备弁量力馈送。各备弁于禀见时。富纲亦曾露用度不敷之语。是以各措银一二百两至三百余两不等。俱交支秀发转交富纲管门家人刘姓接收”(64)。至嘉庆五年二月在朝廷的不断侦察之下,富纲终于认罪。对此,清廷大为失望,认为他身为大员,声名尚属平常,于总漕任内却不知洁己奉公,反而贪婪勒索,簠簋不饬,故下旨将其正法(65)。
  乾隆中期以后,清朝的吏治走向了下坡路。虽然嘉道两朝统治者极力改革吏治,但成效并不明显。有人即认为清代官僚机构每个角落都存在着腐败,“所有中国官员除了薪俸都要拿外快及养廉银,中国人所谓‘清官’与‘贪官’,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使百姓为公道而付钱,而后者则贩卖不公道给最高的出价者”(66)。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官员收取陋规的行为保持在习惯法限度之内的话,他的贪污行为即被认为是合法的,他也就不会被当成贪官受处。相反,如果他的贪污程度是远远超出了朝廷和社会的容忍程度,他才会被当作贪官处罚。富纲因受贿被正法,可见他的贪婪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习惯法及社会和朝廷的容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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