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陷与漕政危机

时间:2007-12-16 作者:吴琦/肖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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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漕运总督作为地方督抚中的一员,与中央之间在矛盾中合作。督漕的顺利对二者来说是种双赢的局面。但随着清朝中叶以后漕弊的不断出现,漕运效率的不断降低,中央与漕督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在利益争夺中,中央对于漕运官僚体系多不信任。因此,“废漕督”之议与漕督地位的不断下降同样是清朝中叶以后中央与督抚之间信任危机的政治局势不断发展的结果和体现。
  再则,乾嘉以后,漕粮海运与河运之间的斗争颇为激烈,而漕运总督在这场斗争中扮演着颇为复杂的角色。毕竟,河运漕粮已经陷入困境,海运漕粮才是大势所趋。海运的实行实则意味着漕运总督地位与作用的巨变。在海运与河运之争中,漕运总督无力进取,最终海运占了上风。可以说乾嘉时期“废漕督”之议是清朝中叶之后漕运走向的具体反映,不仅体现了帝国官僚治国思想的大致趋向,也折射出当时社会变动的趋势。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 本文为华中师范大学“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近现代转型时期的社会群体与经济组织研究”中期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吴琦(1962—),江西吉安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史、明清史研究;肖丽红(1983—),福建漳州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史、明清史研究。
  ② 王宗沐:《乞广饷道以备不虞疏》,陈子龙编:《明经世文编》,第5册,卷343,中华书局影印1962年版,第3681页。
  ③ 关于清代漕运研究的论文及论著不少。其中值得一提的论著有:李文治、江太新的《清代漕运》,是清代漕运制度史研究的力作。彭云鹤的《明清漕运史》则提纲挈领地概述了明清漕运情况。吴琦的《漕运与中国社会》从社会史的新视角审视了中国古代漕运的社会功能。还有倪玉平的《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则从政治史和经济史相结合的角度考察了晚清漕粮海运和社会变迁的问题。此外,日本学者星斌夫在清代河运漕粮等问题的研究上也值得一提。
  ④ 纪昀:《历代职官表》,卷60,《漕运官制·国朝官制》,光绪22年广雅书局刻本。
  ⑤ (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卷21,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98页。
  ⑥ 陈东有:《中央与地方的利益与冲突——乾隆年间丝货贸易中的禁通之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
  ⑦ 在社会关系学上,如果有一个人在两个分离的组件中间形成了一个连带的话,这个人就是一个切点(cut point),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桥(bridge,学理上桥是沟通的线,而不是节点)。且如果两个分离的大团体间彼此的信息交流,意见沟通,行动协调均需要“桥”的话,就说明了这个“桥”的中介性极高。据博特结构洞理论分析,中介性高的人就掌握了信息流以及商业机会,进而操控两群人,获得中介利益。详见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
  ⑧ 王芑孙:《转般私议》,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⑨ 路德:《复朱蔭堂书》,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8,户政20,光绪23年刊刻。
  ⑩ 冯桂芬:《汰冗员议》,《校邠庐抗议》(卷上),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11) 李祖陶:《漕粮开屯议》,葛世浚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0,户政17,光绪17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12) 冲繁疲难四字考语是清代政区分等的正式依据,按照雍正时的解释是:交通频繁曰冲,行政业务多曰繁,税粮滞纳过多曰疲,风俗不纯、犯罪事件多曰难。县的等第高,字数就多,反之,字数就少。冲繁疲难四字俱全的县称为“最要”缺。详见周振鹤:《中国历代行政区划的变迁》,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47页。
  (13) 据诸多文献记载,督漕顺利不仅能使总漕直接获得巨大的物质利益,还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荣誉。
  (14) 据《明史》卷177记载,自1450年明朝创设起,漕运总督就承担起了地方性职责,兼任巡抚。后来在不同时期,明朝设法免去漕运总督的地方性职责,另外设置了巡抚。但是,据黄仁宇考察,除了1472—1473,1513—1517,1557—1561年三个特殊时期外,漕运总督仍然兼任巡抚。清朝的漕运制度多沿袭明朝,在漕运总督的职责方面也一样,除了掌管漕运外还兼理巡抚职务。清朝初年的几任漕运总督均兼任地方督抚。如顺治朝的王文奎先后兼任了淮扬总督和凤阳巡抚,蔡士英亦兼任凤阳巡抚直至顺治十七年。之后,虽然在制度上清朝没有漕运总督兼任地方巡抚的规定,也认为总漕无地方之责,但总漕兼管地方事务已经为世人所接受,成了一种不成文的规定。
  (15) (清)曹仁虎等:《清朝文献通考》(一),国用考5,卷43,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版,第5254页。
  (16) 阿桂:《申明粮船定式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17) 社会关系学中的“齐美尔连带”指:“一条桥却被其中介的两个网络都认为是自己人,要求其代表该团体的利益,遵守该团体的规范,以至‘桥’没有任何自由度,两面难讨好”。中国人常说的“猪八戒照镜子——两面不是人”,所说的陷于两难境地的猪八戒的学术名即是“齐美尔连带”。详见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162页。
  (18) 图示说明:其中A集团代表中央,B集团代表有漕各省,I为漕运总督,其他符号为各集团内各个利益群体。
  (19) 这个问题,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五部分中详细说明。
  (20) 关于这点,钱穆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4年版)有详细论述。同时,斯普林克尔也认为“律”与“例”两部分组成了具有惩罚性的帝国时期的法律,详见S·斯普林克尔:《清朝的法律制度》,第59页,转引自(美)K.E.福尔索姆:《朋友、客人、同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21) 陈宏谋:《论漕船余米书》,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 户政21,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22) 《清朝通典》食货11,卷11,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近)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一),国用13,卷75,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等文献均对漕船过淮、抵通的违限处罚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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