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陷与漕政危机
时间:2007-12-16 作者:吴琦/肖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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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据《明史》卷177记载,自1450年明朝创设起,漕运总督就承担起了地方性职责,兼任巡抚。后来在不同时期,明朝设法免去漕运总督的地方性职责,另外设置了巡抚。但是,据黄仁宇考察,除了1472—1473,1513—1517,1557—1561年三个特殊时期外,漕运总督仍然兼任巡抚。清朝的漕运制度多沿袭明朝,在漕运总督的职责方面也一样,除了掌管漕运外还兼理巡抚职务。清朝初年的几任漕运总督均兼任地方督抚。如顺治朝的王文奎先后兼任了淮扬总督和凤阳巡抚,蔡士英亦兼任凤阳巡抚直至顺治十七年。之后,虽然在制度上清朝没有漕运总督兼任地方巡抚的规定,也认为总漕无地方之责,但总漕兼管地方事务已经为世人所接受,成了一种不成文的规定。
[15] (清)曹仁虎等:《清朝文献通考》(一),国用考5,卷43,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版,第5254页。
[16] 阿桂:《申明粮船定式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17] 社会关系学中的“齐美尔连带”指:“一条桥却被其中介的两个网络都认为是自己人,要求其代表该团体的利益,遵守该团体的规范,以至‘桥’没有任何自由度,两面难讨好”。中国人常说的“猪八戒照镜子——两面不是人”,所说的陷于两难境地的猪八戒的学术名即是“齐美尔连带”。详见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162页。
[18] 图示说明:其中A集团代表中央,B集团代表有漕各省,I为漕运总督,其他符号为各集团内各个利益群体。
[19] 这个问题,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五部分中详细说明。
[20] 关于这点,钱穆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4年版)有详细论述。同时,斯普林克尔也认为“律”与“例”两部分组成了具有惩罚性的帝国时期的法律,详见S·斯普林克尔:《清朝的法律制度》,第59页,转引自(美)K.E.福尔索姆:《朋友、客人、同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21] 陈宏谋:《论漕船余米书》,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 户政21,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22] 《清朝通典》食货11,卷11,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近)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一),国用13,卷75,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等文献均对漕船过淮、抵通的违限处罚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3]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中就有不少这种例子。如在卷44,卷47中,即记载了嘉庆四年因催趱过急,导致漂失米石事件,总漕蒋兆奎受处罚的案例。
[24] 赵尔巽:《清史稿》,卷308,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586—10587页。
[25] 吴琦:《漕运与中国社会》,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26] 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71页。
[27]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册,卷62,卷65,记载了嘉庆五年四月,嘉庆帝派人密访总漕蒋兆奎的事例。
[28] 王芑孙:《转般私议》,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29] (清)曹仁虎等:《清朝文献通考》(一),国用考5,卷43,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版,第5256页。关于清代地方督抚的职责详见赵尔巽《清史稿》卷111,书中记载,清代总督应该“厘治军民,综治文武,察举官吏,修饬边疆”,巡抚则应该“宣布德意,抚安军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会总督以诏废置”。
[30] (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卷15,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14页。
[31] 李星沅:《办漕各清各弊片》,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8,户政20,光绪23年刊刻。
[32] 《清仁宗睿皇帝实录》第2、3册,卷92,卷95,卷96,卷98,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33] 黄仁宇:《明代的漕运》,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34] 以后的历史证明,清朝在实行漕粮海运时,总漕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如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总漕不是以督漕为主要职务,而是致力于剿灭太平军。倪玉平:《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1版)一书有许多这种案例。
[35] 1803年当漕运制度已露出百孔千疮的苗头时,利害的冲突开始集中在是否赞成使用海路的问题上。与漕运有联系的官员力图保持运河的内陆运输体系;许多省一级官员则希望放弃它,主张利用沿海的海运。省级官员与漕运中的既得利益集团产生公开的冲突。
[36] 蔡方炳:《漕船支运议》,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37] 任源祥:《漕运议》,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38] 沈葆桢:《漕项无从划拨海运难以议分覆陈疏》,饶玉成编:《皇朝经世文编续集》,卷48,户政23,同治12年刊刻。
[39] 陆陇其:《漕运》,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4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40] (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卷13,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383页。
[41] 《康有为论政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54—355页。
[42] (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 《续修四库全书》,第838册,卷86,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
[43] 这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即是“填单”,漕船回空由仓场发给限单,将所经州县界址照原定限日刊入单内,令沿河州县注明出境入境时日至淮申缴,到淮安后,由总漕察验另给限单,亦令沿河州县注明入境出境时日,各船抵次之限,不得出十一日,最后将限单缴巡抚查察。同理,重运帮船,“自淮抵通,总漕每帮给限单一张,赴通呈缴至回空时,仓场亦每帮给限单一张,至淮缴验总漕,又每帮给限单一张归次查验”。详见(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卷13,卷14。
[44] 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04—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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