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北京营建事宜述略
时间:2007-12-16 作者:高寿仙
本站声明:本站所提供参考论文均为非经营性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犯您的版权,敬请告知!
明代北京营建所需夫役,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工匠。明代在北京服役的工匠分为轮班匠和住坐匠两种,前者隶属于工部,平时分散居住于原籍,按照编定的次序轮流到北京应役,后者是永乐年间从南京、浙江等处起取到北京的,宣德五年令附籍于大兴、宛平二县,由内府内官监管理(121)。除住坐匠和当值班匠外,凡有重大工程,还常征召轮休班匠到京服役。如永乐四年,因营建北京,命工部征天下诸色匠作,于次年五月赴北京听役,半年更代(122)。由于工期紧迫,工匠到期很难放免,成祖曾命营缮工匠过期未得代者,加赏钞、米、棉布(123)。因工程量极大,匠户之家丁男往往全部被征。宣德元年,命凡工匠户有二、三丁者留一丁,四、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余皆放回,俾后更代;单丁则视年久近,次第放免;残疾老幼及无本等工程者,皆放免(124)。但此规定并未真正实行,宣德五年,阁臣杨士奇曾指出,“工匠之弊尤多,四方远近,每户不问几丁,悉征在京”(125)。按照规定,住坐匠每月支给3斗至1石不等的月粮,上工期间则按日领取直米,一般为每日8合(126)。轮班匠没有月粮,如给予则属特例。如永乐四年,命赴京工匠每人月给米5斗(127)。宣德三年,令在京营造民匠月支粮4斗(128)。正统二年,令民匠月支米5斗,余丁匠3斗(129)。从成化末年开始,轮班匠陆续改为输银代役,由工部根据需要临时雇役,但住坐匠则仍需以身应役(130)。
二是军士。明代常拨军士从事营建工作。永乐四年,命在京诸卫及河南、山东、陕西、山西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隶各卫选军士,于次年五月赴北京应役,半年更代(131)。洪熙元年末,时营建献陵官军达11万余人,因供役已久,宣宗令分为两班,每5个月一更(132)。正统以后,“京师营建,率役京军”(133),京军成为营建的主要承担者。参加营建的京军,起初主要来自三大营,设立团营后,“简选三大营余者,名曰老家儿,专备营造差用”(134)。但实际上,团营军士也大多被用于营建。成化十九年(1483年),保国公朱永奏称,团营军现额9.34万余名,各处更番赴工者达5.2万名,“一有警急,率难调集”(135)。弘治十四年,兵科给事中丛兰曾指出,“凡土木之兴,团营军疲于就役,面不习操练”(136)。嘉靖七年,曾规定“团营专备征调”,“不许侵役”(137),但嘉靖年间营建最繁,此项规定不过具文而已。外卫赴京操练的班军,“在京只供营缮诸役”,万历二年,科臣言“班军非为工作设,下兵部,止议以小工不得概派而已”,“军士苦役甚,多愆其不至”,后更“专以班军为役夫,番上之初意尽失矣”(138)。大量军士参与营建,严重影响了军队的武备功能。嘉靖初,兵部指出:“京营军士本为团操振威,武护京师,非以为役也。顷来营造,尽役营军,驱使烦劳,人不堪命。”(139) 参加营建的官军,因为都在原卫支取月粮(一般是每军月支1石),所以“例支行粮、赏米,而无月粮”(140)。但有时朝廷为表示优恤在工官军,会增加一点粮额。如正统二年,令在京修盖城楼旗军每名月添支米1斗,军匠每名月支米3斗。景泰六年(1455年),令修理城垣官军,每月添支口粮1斗(141)。天顺八年,增山陵督役指挥米月3斗,指挥以下并军士2斗(142)。
三是民夫。明代征佥民夫到北京从事营建,主要是在永乐至宣德年间。永乐四年,命河南、山东、陕西、山西等布政司,直隶凤阳、淮安、扬州、庐州、安庆、徐州、和州选民丁,期次年五月俱赴北京听役,率半年更代(143)。洪熙元年,令河南、山东、山西以及直隶凤阳、大名诸府州起民夫5万助修献陵(144)。起取到京的民夫,除给予口粮外,有时还免除一些杂役。如永乐时令赴北京营造民夫,人月给米5斗,凡征发军民之处,一应差役与门办银课等项,悉令停止(145)。洪熙元年,以天寿山营造民夫勤劳,“令原籍有司,免其户丁役,役事毕仍旧”,又令起民夫5万助工,“择丁多之家起取,候秋成毕赴工,满三月即放,仍令有司免其家两丁差役三月”(146)。宣德三年,令在京营造民夫月支粮4斗(147)。正统以后,“国家营建旧规,止派拨官匠、官军就工”(148),基本上不再起取民夫。天顺七年,重建弘仁桥,命雇工匠民夫为之,内阁首辅李贤等认为“雇民夫莫若用军士,一月人与一两,彼亦乐为之,不惟军士得济,抑且力齐而工易完,上从之”(149)。这次工程虽仍由官军承担,但已带有雇役色彩。到嘉靖年间,因工程繁多,“军数不足”,“权议动支兵部马价银两添雇夫匠”(150),“岁募民充役,费二百余万”(151)。尽管朝廷强调这种做法“本非令甲”、“原非常例”,但由于军数不足,雇佣民夫在明后期实际上成为通常做法。如嘉靖三十六年,重建大朝门,雇募民夫4.68万余人(152)。万历元年,发太仆寺银9千两为陵工募夫之费(153)。五年,重修乾清宫,因班军不敷,令兵部支募夫银、户部支口粮银,送工部募夫凑用(154)。天启初修建庆陵,官军每人每天需给盐粮银3分,足可雇1民夫,故当时“多从雇觅”,有许多民夫与官军相兼供役(155)。
除匠、军、民外,还有部分囚犯参与营建。永乐十五年,命除十恶、强盗监候审决,其杂犯死罪及流、徒以下,悉纵还家,营路费赴北京输役赎罪(156)。十七年,令做工罪囚并杂犯死罪囚,准并工运砖。其后还常令囚犯运送灰炭等物。到嘉靖二十二年题准,凡法司送到工部囚犯,如本人不愿做工运灰炭,可以折纳工价。二十七年又议准,凡法司送到囚徒,年力精壮者责令做工,如贫病不堪,照例每月出办工价银1钱,委官雇人上工(157)。
综上所述,朱明一代,在北京兴建了许多巨大工程,给我们留下一笔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但这些建筑,都是耗费巨额财力建成的,而且所需物料和匠役,主要依靠专制统治强制获得,给当时的国计民生造成很大损害。
注释:
①②(13)(25)(47)(54)(82)(97)(99)(100)(101)(109)(110)(121)(126)(129)(130)(141)(154)(157)万历《大明会典》卷181、181、181、181、181、181、181、190、190、190、190、190、195、189、189、41、189、41、181、188。
③(64)孙承泽《天府广记》卷21、21。
④龙文彬《明会要》卷32。
⑤何士晋《工部厂库须知》卷3—5;万历《大明会典》卷190。
收藏到网摘:
上一篇:明代科举中的官年现象 下一篇: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
文章评论
共有 0位维普论文网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