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制国用使词述论
时间:2007-12-16 作者:张国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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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马领左右部后妄图摆脱其他机构的约束,上书奏事“欲专奏请”,往往“不关中书”,径直奏达。这一点与蒙古国时期情况相似,当时的官员奏事并不一定经过中书。他的这种做法不符合汉法,在一雪汉法的维系者看来,中书的作用是不容替代的。忽必烈召开廷议,张文谦指出“分制财用,古有是理,中书不预,无是理也。若中书弗用,天子将亲莅之乎?”[1](卷157,《张文谦传》) 忽必烈考虑到此时的事务已非蒙古国时期那样简单,自己不能每事都亲历亲为,因而同意张文谦的说法。此外阿合马的擅权也导致“其党相攻击”,忽必烈派中书省推覆此事,惧于阿合马的权力,中书官员竟无人敢问,最后廉希宪负责追究,将真实情况写状奏闻,于是忽必烈杖责阿合马,同时罢其领中书左右部。阿合马并没有因此被弃用,而是超拜中书平章政事,进阶荣禄大夫。忽必烈之所以杖责阿合马,只不过让他收敛一下而已。
阿合马身为平章政事,并没有放弃财权的想法。至元三年制司的设立便是他策划的,制司成立之初即被任命为使。阿合马请立制司与被任命为制国用使二者存在直接联系。忽必烈基于对阿合马的信任和对财富的渴求使他很容易同意阿合马的意见。一个行政机构的设立绝不可能是突兀的,制司的设立也应如此。高荣盛先生指出:“南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设置的三省户部国用司,首领官为制国用使,由宰相兼任。或许出于理财的现实需要,忽必烈沿袭了前代旧称,于至元三年初置制国用使司以掌财政,阿合马为使,七年,因立尚书省而罢。”[6](P88) 的确, 阿合马在领制国用使的同时,仍为平章政事,[1](卷205,《奸臣传·阿合马传》) 与南宋时的制国用使由宰相兼任同。但此时元朝并没有灭掉南宋,也没有可能为制司机构的名称大翻宋代政典,当时更难找出对宋代政事熟悉之人。实际上“制国用”是当时较为常见的说法,“国用”系指国家的开支,“制国用”则指负责国家财赋征收与出纳。正如史料记载所说,制司的职责是“专总财赋”。从阿合马的经历来看,他一直兼任诸路都转运使。而在当时也只有诸路都转运使是政府的财政使职,地方上的钱谷是由转运司来负责的,制司设立后制司仍对转运司进行管辖。[13](卷22,《户部三·课程·匿税·军户匿税》、卷44,《刑部六·拳手伤·殴所属吏人》)由此笔者推测,制司是由诸路都转运使改置而来。制司的设立是基于当时财政需求的扩大和财政事务的增多而设立的独立机构,也是领左右部兼诸路都转运使职能分离的结果。
制司“专总财赋”,就不得不涉及财赋的征纳,在儒臣眼里便有了“一以掊克为事”的印象,因而常常遭到他们的反对。崔斌就曾斥阿合马“奸恶”。在他们看来阿合马的真正意图在于“侵国政”。实则不然,他只不过使政府的财权逐步独立而已。这种状况在中国历代政府中也出现过,唐宋时期的三司便是独立于户部以外的财政机构,因而并非不符合汉法。问题初一看来在于义利之争,而关键在于汉法和回回法的冲突。[14](P24—244) 就汉法而言,“非中书则无以尊上”。[11](陈祐《三本书》) 这与阿合马一味追求财赋的获得而不择手段是矛盾的。设立制司后,阿合马便一直妄图摆脱其他机构的约束,寻求财权的独立。至元五年设立御史台,继设各道提刑按察司,可以弹劾制司官员“奸邪非违”,“肃清风俗,刷磨诸司案牍”。[13](卷5,《台纲·内台·设立宪台体例》) 阿合马则表示了不快,指出“庶务责成诸路,钱谷付之转运,今绳治之如此,事何由办?”但廉希宪与其对质,认为“立台察,古制也,内则弹劾奸邪,外则察视非常,访求民瘼,裨益国政,无大于此。若去之,使上下专恣贪暴,事岂可集耶!”[1](卷126,《廉希宪传》) 阿合马知道这种事实无法改变,只得探询新的办法。至元七年正月将制国用使司改为尚书省,使尚书省独立于中书省之外,成为独立而不受牵制的财政管理部门,从而获得财权的独立。
制司的置废与阿合马有关,而忽必烈之所以将阿合马关于财赋管理的谏言变成现实,应与忽必烈对当时政局的判断与所需财赋的增加有关。制司设立之前的至元初期,阿里不哥实力虽遭重创,但尚未归附,西北藩王海都等趁机叛乱,因而位于开平的中央政府所需的日常开支及保卫开平及西部的军费开支相当巨大。同时在与南宋接壤的山东、河南以及四川地区的边军也需要大量的给养来完成统一的任务。此外,根据蒙古旧俗,还要有大量的钱物赏赐给蒙古诸王贵族。因而财赋的征收十分重要。由史料看来,当时的户部尚未进入成熟期,因而接受阿合马设立制司这一独立机构的建议是政府得以维系和生存的惟一办法。阿合马的聚敛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忽必烈的默许。但当时的制司只不过是中书省下的一个机构而已。随着政府机构的完善和攻宋计划的实施,阿合马建议设立尚书省,进而专总财赋的计划在忽必烈看来是可行的,财权的独立也使元朝攻宋计划的进行得到有效的后勤保证。
二、制司员署设置及官员考
制司官员除阿合马为使外,还设有同知、副使、佥事、员外郎、郎中和令史等。
同知设置在至元三年二月。被任命为同知制国用使司事的是中书右丞张易。张易,字仲一,太原交城人。《元史》无传。张易曾与刘秉忠、张文谦、王恂等同学于邢州西紫金山,后由刘秉忠推荐而入仕。中统元年,张易任燕京行省参政,至元三年二月为同知制国用使司事,至元七年改为同平章尚书省事,至元九年转中书平章政事,至元十九年因阿合马被杀事件牵连被诛。
副使的设置也在至元三年二月。张惠为制国用副使。张惠,字廷杰,成都新繁人,《元史》卷一六七有传。张惠是由丞相蒙速速推荐给忽必烈的。世祖即位,张惠被授为燕京宣慰副使。至元元年冬,他任参知政事,行省山东。至元三年二月迁制司副使。后制司改为尚书省,他任参知政事,尚书省罢后又迁中书左丞、右丞。伯颜伐宋时张惠领江淮钱谷,后以平章政事行省扬州、杭州。
佥制国用使司事,见于记载任职者有三:麦术丁(Maijudin),回回人,《元史》无传。他曾任回回译史,至元二年授吏礼部尚书,后任佥制国用使司事;七年正月,立尚书省,为参知政事;九年并尚书省入中书省,他改中书参知政事。十二年后外调,十九年与二十三年两次入中书,二十八年解机务,以平章之名商议中书省事[15](P76)。李尧咨,《元史》无传。从《元史·世祖》本纪来看,李尧咨的官宦经历先后任佥制国用使司事、参知尚书省事、参知中书政事。阿里海牙也曾在至元四年担任过此职。但他任职制司的时间仅有一年,便被征召前去攻打南宋。[16](卷13,《湖广行省左丞相神道碑》) 员外郎,杨湜曾任制司员外郎。杨湜,字彦清,真定藁城人,《元史》卷一七○有传。他始以府吏迁检法,中统元年,被辟为中书掾,与中山杨珍、无极杨卞并称三杨。中书省初立,国用不足,杨湜“论钞法宜以榷货制国用”,朝廷则任命他来掌管钞法。至元二年,他任河南大名诸处行中书省都事。次年立制国用使司,总天下钱谷,以杨湜为员外郎,佩金符。不久他改任宣徽院参议,加诸路交钞提举,曾建言筑造白金元宝,以五十两铸为锭。当时诸路交钞提举也是由制司管理的。七年,改制国用司为尚书省,他为户部侍郎,仍兼交钞提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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