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财政效率分析——以湖北为例
时间:2007-11-09 作者:李新/梁萍/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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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湖北省为例,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小,地方税的财政功能日趋弱化,见表3。
表3 1994—2003年湖北省地方税对地方财力的支撑度分析
注:(1)地方总财力,包括地方本级财力、中央补助收入和预算外收入; (2)地方本级财力是地方一般预算收入;(3)支撑度1 是地方税收入占地方总财力的比重;(4)支撑度2是地方税收入占地方本级财力的比重。
在大多数分税制国家,地方税收入一般占本级财政收入的60%—70%左右,因为这样既可以减轻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压力,又可以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加强地方财源建设和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从表3可以看出, 湖北省地方税收入占地方本级财力的比重年均为50.43%,并从1994年的56.55%下降到2003年的51.78%;对地方总财力的支撑度更低,年均仅为28.6%。地方税占地方本级财力的比例小且逐年下降的趋势,说明在地方政府本级预算收入中,地方税收入的主体地位正在丧失,地方税的财政功能正在弱化;也充分折射出我国地方税制建设、税源建设的滞后局面。
二、中国地方财政失效的原因分析
(一)财政体制的稳定性较差
近年来,随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迁,可能成为地方税主体的税种,大多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中央财政对于地方政府的信用程度降低。目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资源税均属于共享税,共享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最保守的估计也在60%以上,地方税体系日益萎缩。由于地方税收入过小,地方财政主要靠共享税收入或中央补助过日子,其独立性大大降低,中国财政体制的纵向分权架构呈现某种中央集权的倾向,不利于地方财政税源的长远发展。
(二)地方政府事权界定与财权高度不对称,加剧了财政风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逐渐明确,其调控地方经济、发展地方公共事业的作用越来越大,相应地,其支出需求也逐步扩大。而实行分税制后,我国的税权集中于中央,而事权则往往向地方倾斜,形成两极反差,恰恰违背了分税制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于中国缺乏不同级别政府之间支出责任的正式划分,因此收入资源与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配套更加困难,从而形成了地方政府庞大的事权范围和有限财权之间的不对称,这使得一些层级的政府只能在资金不足的背景下履行事权。
以黄石为例,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黄石经济虽然不断发展,财政收入连年创新,但是近几年来,中央、省上划收入较快,财政收支矛盾日益加剧,1998年至2003年黄石市税收收入年均增长14.18%,上划收入年均增长14.13%(其中:中央14.0%,省14.81%)。同时,地方财政支出困难,财政保障作用难以发挥。为了解决社会公共需要增长与地方财政资金不足的矛盾,黄石市财政部门除了争取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外,几年来,共举债33.9亿元,其中:内债15.46亿元,外债18.44亿元,沉重的债务包袱,加剧了黄石市财政的风险③。
(三)财政法治有待加强
财政法制建设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的财政法制是科学规范、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分配关系、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保障。
中国政府的财政行为,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目前尚未形成法治状态,这是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及其财政行为严重紊乱,浪费、低效现象难以有效克服,地方财政陷于困难的直接原因。为此,大力加强我国财政的法制建设,将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这对于克服地方财政困难,提高地方财政效率,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具有重大意义。
(四)地方债务很难控制
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无权举债,但实际上是谁都可以变相举债。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在实行经济决策和财政决策分权化的过程中,忽略了分权自然难免引发举债的分权这一国际经验。世界上实行分级财政的不少国家都明令允许地方举债(中央政府大多严格管理),主导性的意图就在于与其说是“财政联邦”制下难以控制地方举债,莫不如让地方把事情端到桌面上,允许地方负债,同时也就可以有针对性地管理。
(五)干部考核体制不科学
基层财政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实际上是“保运转”的财政。但有少数党政领导干部为了在任期内搞出政绩,硬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些基建性支出,修宽马路、建大广场,这就使捉襟见肘的财政支出更加困难。这些事例暴露了我们的干部考核体制不科学,在任期内搞出政绩成了提拔干部的重要条件。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干部热衷于群众运动和形式主义,上级部门不切实际的考核、达标,与干部政绩效应驱动相结合,加大了基层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
(六)行政管理机构中普遍存在的“冗官、冗员”的问题
我国总人口中财政供养人口的比例已经达到26∶1, 这样的比重显然高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水平,存在大量的“冗官、冗员”。
三、提高中国地方财政效率的对策性思考
(一)精简政府机构
我国实行五级政府制度,第一级是中央政府;第二级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第三级是地级行政单位;第四级是县级行政单位;第五级是乡镇级行政单位。政府层级过多,给地方各级政府职能的界定带来一些矛盾和冲突,同时,上下级政府之间一般都设有相同的对口部门,致使政府机构庞大,尤其是地方政府人员比例过大,财政不堪重负。
一般地说,政府行政级次少,相应的财政供养人员必然少,队伍就精干高效。此外,政府管理层次过多,管理半径太长,信息和监督成本也较高,不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
要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行政效率,必须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政府机构的“减肥”,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思路,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减少政府级次,二是减去一些不必要的机构,三是裁减冗员,重点是省以下各级政府机关。
(二)明确地方政府职能
没有政府职能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没有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税权与税种的合理划分,就无法谈地方财政效率的提高。因此,对地方政府进行科学的“定位”,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和税权,这是建立完善、规范、责权明晰的分级财政体制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提高地方财政效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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