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未来信息披露模式的展望
时间:2007-11-09 作者:王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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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主导报告格式和内容,现有信息披露强制性色彩浓厚
我国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是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决定的,他们制定的法规政策来指导会计报表编制也是为了满足他们自身的需要。例如,财政部门下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印发的《2003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况表和固定资产、人员、工资、表内外应收利息及税利解缴等做出了硬性规定;商业银行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表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编制;上市银行还要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对公开发行证券编制招股说明书、上市后编制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等进行公开披露。
商业银行在国家完全所有或者国家超强控股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即使是上市银行,信息披露也是疲于应付不同政府部门的会计信息需求,根本无暇顾及强制性之外的会计信息披露。况且,国内上市银行也不会面临着控制权的威胁和资本交易的竞争,商业银行到底是准政府机构还是企业的界限比较模糊。故此,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可避免会被烙上浓重的强制色彩。
3.提倡自愿性披露的外部条件已经具备
我国已经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而且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海外上市是改革的方向。这样来看,商业银行虽然由国家绝对控股,但股权分散化、金融自由化趋势不可逆转,它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实力对比发生变化必然会打破现有的信息需求格局,多元化、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客观上要求商业银行加大自愿性披露的成分。
四、未来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模式演进的理性选择
笔者认为,未来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模式变化将会是由强制走向自愿的动态过程,其中自愿性披露比重会逐渐加大,强制性披露比重相对减少,并按照以下路径阶段性演进:强制性披露——强制性为主,自愿性为辅——自愿性为主,强制性为辅。
在计划经济阶段和市场经济早期,采取强制性披露模式能够满足需要。但在金融业发展和开放的转折期,逐步向国际惯例过渡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逐步加大自愿性披露的成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强制性信息的减少,而是在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上均要有所提高,在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找到合理的均衡。鉴于此,采取强制性为主、自愿性为辅的披露模式比较现实。最后,等到我国完全与国际金融业进行融合,国内商业银行具备国际竞争力、经营管理达到世界先进水平、金融生态环境显著优化的时候,金融自由度、金融创新和经济开放的互动关系将会变得密不可分,市场机制才能够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有效解决会计信息市场失灵的问题,这时采取自愿性为主、强制性为辅的披露模式比较合适。
未来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目前相比,将会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信息披露在量上增多,结构上合理
信息披露在量上包括自愿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两部分。从绝对数上看,强制性披露信息不仅不会减少,而且还有可能增多,政府机构为了防止信息过载,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会为商业银行制定一个最低的披露量标准;而自愿性披露信息也会逐步增多,它的数量依靠市场需求力量由作为理性人的商业银行自主控制。从比例上看,强制性披露占信息披露的比重将会减小,自愿性披露占信息披露的比重会增加,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实现动态均衡。
2.信息披露在质上提高,方式上优化
信息披露在质上主要体现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上,相关性就是在可比性和可理解性的前提下具有反映价值和预测价值,可靠性就是如实表达、中立性、可验证性。强制性披露信息可靠性较强、相关性稍弱,自愿性披露信息相关性较较强、可靠性稍弱,两者合理结合,必将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质量。另外,自愿性披露多数采用表外披露,自愿性披露多数采取表内披露,各有侧重,方式灵活。
3.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相互转化
两种披露模式不是完全对立的,它们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可以相互转化。如果属于普遍存在的信息问题,可以采用强制性披露进行规范,一旦该问题不成为关注的焦点,则可以改为自愿披露;或者属于特殊存在的信息问题,则可以采用自愿性披露灵活解决,一旦该问题成为公共关注的焦点,可以结合自愿性披露的成功经验进行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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