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后勤财务制度设计
【原文出处】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
【原刊期号】20066
【原刊页号】80~83
【标 题】高等学校后勤财务制度设计
【作 者】葛丽华
【作者简介】葛丽华,淮北煤炭师范学院财务处会计师,安徽 淮北 235000。
【摘 要 题】财务工作
【正 文】
一、关于总则
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高校后勤财务管理,规范后勤服务单位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省有关后勤改革的规定。
本制度适用公办、民办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也可依照执行。
本制度所谓高校后勤单位,是指隶属于高校、主要为高校提供后勤服务的单位,包括注册为独立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的单位。不包括为高校提供后勤服务的社会企业和组织。
高等学校后勤(以下简称高校后勤)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节约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方针;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高校后勤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后勤经济秩序;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严格成本管理,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实反映后勤财务状况,对后勤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二、关于财务管理体制
高校后勤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高校后勤单位各级负责人为本级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实行严格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和大额资金支出或投资集体审批制度。
高校后勤经济业务原则上由校一级财务处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会计人员管理。下属实体较多、收入规模较大的院校后勤单位也可单独设置财务科(室),作为学校二级财务机构,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对于将后勤和校办产业一起,组建成为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运行公司,可独立设置的财务机构,学校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管理和领导公司的财务工作。
高校后勤财务会计机构,必须配置符合条件的专职会计人员。独立设置的后勤财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由校级财务部门委派。后勤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校级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后勤单位应按约定的标准向学校支付财务服务费用。校级财务部门的后勤会计人员、委派到后勤独立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不得从后勤单位领取任何经济报酬。
三、关于资产管理
后勤单位的资产按其流动性,应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后勤单位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学校资金结算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对外投资,是指对后勤单位以外的各经济实体以及后勤单位之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债券投资包括金融债券、政府债券投资等。所有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价。利用学校原有的资产所进行的一切投资也必须报学校批准。
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资本金主要为学校投入,且主要面向校内服务的后勤单位不得投资股票。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后勤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待摊费用,是指单位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一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单位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存货,是指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及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等。存货进行定期盘点和不定期盘点,每季至少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有些虽然单位价值低于500元,但批量较大、单位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物品,也属于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应在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后勤单位下列固定资产(包括学校作为投资投入后勤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等。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后勤单位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根据不同类别确定不同折旧比例,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出售、报废或者毁损原学校资产必须经学校批准。
后勤单位以租赁方式租入学校固定资产的,应上交学校固定资产占用费。固定资产占用费高于折旧率的,不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占用费低于折旧率的,补足折旧,该部分折旧作为学校对后勤的返还进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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