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
时间:2007-10-29 作者:邓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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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率不统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率按所得项目有所不同。 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均适用五级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同时对一次收入偏高的(大于2万元)还采用加成征收方式。 这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完全不同的。
(五)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缺乏科学性和严密性,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首先,纳税申报方式有待改进。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纳税两种纳税方法。但目前我国70%的个人所得税来自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由于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扣缴税款登记制度不够完善,税务机关一般只有扣缴义务人的资料,而没有相应纳税人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从法律的角度,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但从征管角度却有很大困难。因为社会上人才的流动性大,税务机关又没有纳税人的详细资料,一旦发生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情况,如果该人已离开原单位,税务机关追缴就会有很大困难,特别是一些临时来华的外籍人员,税款追缴就更是困难重重。
其次,征收方式缺乏科学性。由于现行分类税制采取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模式,容易造成纳税人税负的扭曲,使在同等条件下,所得来源多的综合收入,由于扣除项目多而少缴税款,而所得来源单一的,由于扣除项目少,而缴相对多的税收,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由于现行税法实行按月、按次分项征收,缺乏全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必然造成对每月收入平均的人征轻税,对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征重税,容易诱发纳税人通过“肢解收入”,分散所得来达到偷、避税的目的。
最后,征管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化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的应用刚刚起步,部门间、税企间的信息沟通还缺乏一个畅顺的渠道,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还不完善,造成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稽查滞后,惩处不力。
二、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
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要结合我国当前实际,科学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广扣除、宽税基、轻税率、少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制,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公平分配和调节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一)实行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者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但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采取综合所得税制较为困难,可考虑先采取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按照这种混合所得税模式,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并且,个人的纳税支付能力的高低只有经过较长时期才能全面反映出来,因此要改革按月和按次征收的方法,实行按年综合所得计征,按月或按次分类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二)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应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这里所说的家庭是指以婚姻关系为基本单位的核心家庭,这样可以实行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按综合纳税能力来征税,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特别在我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更能增强家庭观念,有利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上,不宜笼统规定统一而又单一的税收扣除标准,而应考虑家庭老人赡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除基本扣除外,应按具体情况来增加附加扣除,以合理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照顾人均低收入家庭。在采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时,应以夫妇为纳税单位,并对联合申报给予优惠。具体来说,费用支出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维修费等,这部分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办法扣除;另一部分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应参考相关的经济指标,并充分考虑各地区的收入状况和消费水平,制定有一定弹性的免征额区域,给予不同地区一定的选择权,同时建立费用扣除定期调整制度(如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每3年发布一次)。
(三)调整税率结构
在税率的设计上,应遵循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促进公平的原则,宜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而不应采取比例税率,降低边际税率,缩小级别和累进级次,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应适用相同的税率形式与级次,保持税负公平。对于综合征收的各类所得,税率可考虑由现在的最高9级简并为5级,对各种应税收入统一适用,最高税率在40%左右为宜。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时,应与企业所得税结合起来。因为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都属于生产要素所得,对它们按大致相同的税率征税,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整个税制更趋中性。否则,会扭曲资源配置和人们的行为选择。例如,如果个人所得税负高于企业所得税,则会使人们由单干、合伙转向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利于包括个体经济的小企业主体发展,也会诱导投资者利用两种税的差别转移收入避税。另外,对于股息和红利等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分配收入,可免缴个人所得税或以企业所得税抵扣,以避免双重征税,促进资本市场和长期投资的发展。参考国外经验和综合考虑,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定为5%、10%、20%、30%和40%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四)建立有效的稽核和处罚制度
为了强有力地开展个人所得税稽查工作,一方面要充实相应数量的稽查人员,并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对于偷逃税款行为要严惩不贷。与之相配套,要建立税款追查制度,在偷逃的税款中,“如果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及经济利益同直系亲属直接相关,可向直系亲属追索;在纳税人有未缴的税款和罚款,而第三者有须偿还给纳税人的债务时,税务机关可向纳税人的债务人追索”。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其它一些国家的做法,纳税人偷税,实行高额罚款,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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