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新债发生的主观成因及对策建议

时间:2007-11-09 作者:王毓翮/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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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嘎查村级财务管理,目前争议比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嘎查村的经济活动就没有了制约。实际上,《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旗县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级财务上拥有管理、监督、指导和审计职能。从目前嘎查村财务管理现状看。最大的问题就是村民的知情权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议事制度还没有落到实处,“参政”渠道还存在着诸多障碍。由于缺乏村民的有效监督,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收支行为普遍存在着权利滥用问题。因此,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就要从抓程序监督上下功夫。促使其严格按照《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坚持民主议事程序和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从而实现村委会理财和村民当家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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