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灵、政府介入与农民增收

时间:2007-11-09 作者:徐大明
本站声明:本站所提供参考论文均为非经营性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犯您的版权,敬请告知!

  当我们讲到能力扶持时,还必须把握三个特征:一是能力建设是永恒的、持续的、长期的、动态的。因此能力建设应是能力体系建设,最终形成充满活力的能力机制,包括能力积累机制、能力困难调节机制,能力政策支持机制和保护机制。政府的参与和组织,主要是能力建设的初级阶段,最终要使参与农村经济单位和个人成为主体。二是能力建设在突出重点、解决现实问题的前提下,应重视农村经济活动涉及各环节(信息收集、供应、生产、促销和市场、技术、管理、经营、权益保护、资金融通)的建设,而不是头痛医头的被动应付。三是能力建设的主体除农民外还必须包括通过经济联系,纳入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提供经济支持的各类经济科技组织和个人。
  在为农民提供能力扶持上,要发挥好专门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作用,加强服务过程的指导、监督,使他们的工作能力在发挥中得到提高。对公职人员中有能力、有信心、有热情从事农村经济服务活动的人员,可鼓励他们采取带薪留职,甚至政府补贴等方式,组成专门服务组织。对于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和人员,政府也要视其服务性质予以资助。以县为单位成立的协会性专业组织,一定要有参与的广泛性和结构合理性,凭借能力有效开展工作,防止流于形式。
  为强化政府能力扶持工作。应自上而下下决心改变缺乏对农民能力扶持效果、不利于政府职能转换甚至劳民伤财的工作方式,建立对能力扶持有督促监督效果的指标考核体系,而且是实实在在有据可查的考核。例如:有些上级政府对基层政府下达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农民人均纯收入任务并进行考核奖惩。实际上,这些指标都是以企业或农民为主体完成的,政府所能做的只能是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如果下达给政府,基层政府只能是挖掘统计潜力或虚报浮夸,或者情急之中越位干预经济活动,效果是很不好的。
  政府为农民提供能力扶持的另一个方面,是要从法律法规上尊重农民在市场竞争中享有的权利,放弃对农民合法权益的限制,使农民自主参与市场竞争。现在起码要从三方面突破:一是尊重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既然土地集体所有是法律明确的,又有土地承包法的保护,农民就有权对土地进行处置。政府在农民出让土地过程,可以征取必需的税收,但不能剥夺农民依法处置土地的权利,没有必要将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后再进行市场交易。国家军事、道路、教育占用农民土地,对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是一样的,必须按市场价格给农民补偿。二是在恢复信用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过程,允许农民组建民间金融机构,为发展融通资金。农村的有实力企业或个人也可以参股、控股的方式,对信用社进行改造。个别经营较差的信用社,也可在清产核资,落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交给有实力农民组织经营。三是为农民提供良种、技术、培训、供应、销售的组织,都应创造条件让农民参与(如供销社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种子公司、农民服务培训机构等)。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收藏到网摘:

文章评论

共有 0位维普论文网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完整内容

24小时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