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进入利益再调整阶段

时间:2007-11-09 作者:胡少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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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宏观调控有效性的提高同样需要税制的变化
  我国宏观调控成效为何不理想?地方政府从中作梗成为矛头所指的重点。不可否认,这其中有一定的思想认识问题,即在制度化尚未健全特别是干部考核单纯注重实绩(主要是经济发展速度)的情况下,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持单纯的经济观点,不善于甚至也不愿意从政治上观察问题,缺乏应有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遇事往往只看到局部,而看不到大局,特别是短期行为盛行的情况下,地方官员都希望在任期内实现收益最大化,取得短期内的最大回报,加上由于存在所谓的“老实人吃亏”的逆向选择效应,造成中央政府“有令难行”、“有禁难止”。不过,除了政绩观不正确外,其实背后的利益关系也是产生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地方政府作为经济利益主体,要承担大量的事务性支出,这样就需要一定的财政收入做保证,而增加财政收入最简便易行的办法就是不顾一切地推高投资增幅进而推高经济增幅。由此,就出现了地方政府热衷于上建设项目、参与地方各类投资活动,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企业投资冲动的“共谋”。比如在目前投资增长过快的背后,存在着不少“先斩后奏”的倒逼中央承认的一种怪态。据有关部门对8省(区)亿元以上新开工的建设项目调查,约有40%的项目在征用土地、环境评估、审核程序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内蒙古新丰电厂,被判违规之后反而加快了建设进度,地方政府试图用生米煮成熟饭的故伎,逼迫中央政府对项目的合法与合规性进行事后追认。西南地区凡适宜建水电站之外,已被跑马圈地者蚕食一空。
  不过,地方政府的冲动最终要通过企业来实现,尽管我们不能不承认,由于风险评估和承担机制不健全,特别是隐含在经济运行中的潜规则的作用,企业很难对地方政府说不。但是我们也注意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自我约束的能力在不断增强,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得越来越明显。事实上,企业之所以如此热衷于投资,也是因为他们看到了在目前的环境下,投资回报是比较高或者说起码短期内投资回报是比较诱人的。
  而我国工业企业之所以投资回报率比较高,除了劳动力成本低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这种价格格局造成的,即企业利益的获取某种程度上讲是在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基础上取得的。纵观这些年来利润率高的行业,大多不是资源垄断性的,就是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
  与之相关的一个事实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降低能耗就变得困难。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上半年单位能耗增加的行业有:石油石化行业上升8.7%, 煤炭行业上升5.5%,电力行业上升0.8%,有色金属行业上升0.4%; 单位能耗降低的行业有:钢铁行业下降1.2%,建材行业下降4.5%,化工行业下降5.0%, 纺织行业下降5.5%。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垄断性行业、竞争较弱、 利润率高的行业的能耗不降反升,而竞争越是激烈的行业,利润率相对较低的行业能耗水平降低越多。其实,也不难理解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单位能耗水平不降反升这一现象,因为这些行业大多是我国当前垄断力最强、利润率最高的行业,特别是在利润率处于高水位且又不断提高的趋势下,多消耗一点能源没有什么大不了,能源多耗一点对于可能不断增加的利润率几乎是微不足道的,在这种情况下,控制能耗反而可能要增加更多的投入,而且还可能面临技术风险。因此,就企业个体而言,抛开社会责任感而仅就经济上的投入产出效益看,其选择也是理性的。与之相对应,化工和纺织行业的单位能耗水平降低最多,这正与这两个行业的高度竞争与利润率水平较低有关,对他们而言,上游的原材料受石油涨价而不断涨价,但是下游产品的竞争又相当激烈,产品提价几乎不可能,因此,在上游原材料不断涨价的情况下,只有通过降低能耗等来控制成本,因为能耗水平的下降就是生产成本的节约。
  由此推断,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成绩的取得,某种程度上讲更多的是法律、行政手段所起的作用,与之相比,经济手段的功效并不是十分明显,宏观调控的根基也并不牢靠。要想真正达到调控目标,提高宏观调控的效应,还需从经济手段入手,从投资回报率方面采取措施。无论是经济学理论、还是国内外的具体实践都表明,价格手段是最有效的手段。价格手段并不仅仅或主要指提高商品的价格,它的根本内涵是控制行业的利润水平。而这就需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功能。
  (三)如何利用税收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
  鉴于目前的发展形势,我们认为,税制改革可以首先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中央税与地方税和谐发展。首先,合理划分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可以避免地方政府不再通过拼命提高GDP 增速来提高财政收入和保障财政支出。其次,中央税与地方税和谐发展,可以避免宏观、微观两个调控的脱节现象,形成合力促进整个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为此:
  在保证中央政府财力集中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地方税收体系在整个税收体系的重要地位,将各级地方政府的责、权、利进行有机结合,发挥和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把中央集权与地方依法享有一定税收立法权有机结合起来。在中央税与地方税税权上应本着“大权集中,小权下放,统一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原则。将必要的税权赋予地方,并加以引导和监督。
  2.加大资源利用的税收力度。目前我国的资源管理,其内容基本上仍限于资源产权管理的范畴,就其本质而言,还缺少现代资源资产和资本的内涵,难以反映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绿色GDP核算要求, 因而资源管理向资源资产管理的拓展与转变已成为我国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为此:
  应建立资源税税种体系,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不可再生的资源全部列入征收范围,将水和森林等可再生但影响环境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并入资源税征收。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消费和使用。同时,完善计税办法,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生产量或使用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度提高单位税额,以限制过度开采与消费资源。另外,总体上要提高单位税额或税率。
  3.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对环境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国应借鉴这一经验。目前,可以考虑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种。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入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当然,与此同时,在保护环境的税收支出政策方面也要做出调整,比如在继续对“三废”综合利用和向环保产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外,将优惠范围扩大到环保机器设备制造、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等领域,并对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进行政策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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