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转型中第三配置失效的根源新探

时间:2007-11-04 作者:陈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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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经济转型中第三配置失效的真正根源
  纵观理论界对信用失效根源的已有探索,可以发现,其大多是从某一侧面,从信用主体、信用客体、信用载体等单一角度对信用失效的根源进行探讨。其中,虽然都不乏可资借鉴之处,但却基本都是片面的,不能对信用失效的根源做出一个科学的、辩证的、合理的、令人满意的解释。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变化的因素不外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大类型,其中,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两者相辅相成。信用失效的根源也可归结为内归因和外归因两大类。以上对解释信用失效根源的各种理论流派的分析也就是顺着这样的线索而梳理清晰的。同样,我们也可以顺着这样的一条线索来探讨信用失效的真正根源。我认为,我国目前的信用失效是一个综合症,内归因即根本原因在于信用主体的缺陷与信用客体即信用合同的非真正契约化或契约的不完全性。外归因是信用载体即信用环境约束软化。简言之,我国目前信用失效的真正根源是:我国“信用主体的缺陷—信用客体即信用合同的非真正契约化或契约的不完全性—信用载体即信用环境约束软化”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作用所构成的一个低质态的、低效率的三位一体式信用运行体系。
  (一)信用主体的缺陷。
  首先,我国国民的整体素质教育较低,人们的竞争观念、效益观念尤其是信用观念等市场观念淡薄,同时,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欠缺。一方面,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信用主体的认识水平较低,眼光短浅,看不到信用行为的长期性。加上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虽然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道德建设始终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缺乏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道德的新的道德规范体系,从而使信用关系确立缺乏思想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消费者在遭遇了不诚信行为时的维权程序过于繁琐和昂贵,维权的成本过高,所以很多人在遭遇别人的欺骗行为时往往采取忍气吞声。其次,企业供给观念的偏差,即市场文化理念的落后。我国一些企业至今尚不懂得“欲取之,先予之”的生财之道,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我为主”的供给观念,而未真正树立起“消费者是上帝”的市场文化意识,从而为信用失效提供了主观原因(茅于轼,1999)。再次,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缺陷。产权制度是信用行为产生的制度基础。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当斯密所说的“无恒产者,无信心。”产权能给人们带来一种预期和信念,人们基于对长期稳定预期的激励而愿意遵守信用。德姆塞茨在其《关于产权的理论》的经典论文中也指出:“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使的权力。一个所有者期望共同体能阻止其他人对他行动的干扰,假定在他的权力的界定中这些行动是不受禁止的。”在产权得不到尊重和保护的情况下,人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可能对交易的对方建立起信任关系,就可能诱发失信行为。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产权模糊和产权保护不够两个方面。产权模糊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而对于私人企业来说,产权缺乏有力保护的问题比较突出。最后,政府行为的不规范。有学者(范柏乃、金明路子、程宏伟,2005)在对浙江大学10名MPA学员的非结构式访谈基础上,设计了一份“我国地方政府信用缺失成因”问卷调查表,对浙江大学280余名MPA学员和行政管理专业的研究生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调查结果的隶属度分析表明:“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不科学”、“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乏力”、“政府作为经济的自利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和“委托代理制度的缺陷”是造成我国目前地方政府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也导致企业管理者对企业的生命周期缺乏良好的预期,助长短期经济行为,从而最终导致市场信用缺失或失效。
  (二)信用客体即信用合同的非真正契约化或契约的不完全性。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而信用是建立在自由契约基础之上的。信用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它反映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当一方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另一方的损害时,可以诉诸法律予以自我保护或可能“退出”契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降低风险。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信用合同尤其是国有银企之间的信贷合同并非真正规范化的法律合约,不能真正构成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行为的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比如,我国的国企仍不必担心因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危及自己的生存,也不必担心银行会要求自己破产还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不必担心自己的本息收不回来,并且还会继续对企业提供信贷,无须担心因此而形成的破产问题。另一方面,契约的不完全性。市场交易的契约化可以使所有的市场交易都被看成一种契约关系,最重要的是契约以法的形式保障信用行为的产生。但由于契约本身的局限性使得市场上出现失信行为。所谓的完全契约是在最大可能程度上明确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的契约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将来各方都不需要再对契约进行修正或重新协商;而不完全契约是指契约中包含缺口和遗漏,可能不会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或是对一些情况只作粗略和模棱两可的规定。我国目前出现的契约不完全问题,除了具有一般经济社会不完全契约特征外,其主要原因还来自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三)信用载体即信用环境约束软化。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都充分证明,经济活动中的守信可以大大降低交易费用,给合作双方带来很大的利益,简单地说,经济学认为信用是在重复博弈中,当事人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在某种制度下,若博弈重复发生,则人们倾向于相互守信。这一观点实际上有两个隐含假说:一是行为人注重的是长远利益,二是社会有完善的信用体系,行为人的失信与守信就会留下记录,而成为博弈的参照。恩格斯在分析资本家利用信息不明,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商品和贷款时曾指出:“在来往印度的商品必须绕过好望角用帆船运送的时候,这个欺诈(即利用地区的差距形成的时间差所导致的信息不明,进行欺骗——笔者注)办法一直流行着。但自从商品通过苏伊士运河并用汽船运送以来,这种制造虚拟资本的方法就失去了基础:漫长的商品运输时间。而自从英国商人对印度市场的状况,印度商人对英国市场的状况能够在当日由电报得知以来,这个办法就完全行不通了。”① 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中,依靠邻里的“闲言碎语”,一个人不诚实、不守信的陋习很快就会传遍全村,从而使其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让其无法再有颜面去面对熟人。在现代社会,这一点则需要依赖于信息的公开和信息的流通以及一个有效的信用记录和评价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信用记录完善的社会,行为人对另一行为人的博弈,也即对整个社会的一次博弈,因其不守信也就失去再次博弈的可能。但在信用记录缺乏的社会,行为人对另一行为人的一次博弈,因其失信虽然不能与这一行为人再次博弈,但他仍可以与其它不同的行为人进行一次性博弈,其结果当然是信用缺失。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行为人并不关注长远利益,而且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一是个人信用体系几乎是空白,虽在上海这样的城市开始推行,但只是“蜻蜓点水”覆盖面极其狭窄,且运行中缺少信用依据,结果是诚信的人力资源得不到优先配置,融资部门的信贷得不到合理的发放,进而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运行;二是企业信用体系,尤其是中小企业中的个体、民营企业的信用档案很不健全,这不但导致这些企业的融资困难,也不利于信用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约束。结果,这类企业中最易发生失信行为,以致成为欠债不还、三角债、逃废银行贷款的多灾区;三是从政府信用体系看,虽然政治体制也在进行改革,但仍处在转型期,所以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司法的有失公正等导致的失信行为是我国当前社会的最严重的失信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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