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转型中第三配置失效的根源新探

时间:2007-11-04 作者:陈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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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失信成本过低。有学者指出,经济人的一切行为都是逐利行为,只要收益大于成本他就敢干(刘少波,2001)。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失信,主要看失信成本的高低。当失信的预期效用超过守信的收益时,经济活动主体便会选择失信。正如萨缪尔森所言,各个生产者和销售者“只要能在竞争的市场蒙混过去,便会把沙子掺进食糖里去。”② 而诺斯甚至认为,“对成本与收益的个人主义的计较肯定将使欺诈、逃避义务、偷窃、袭击和暗杀到处泛滥。”③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我们虽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的局面,但由于种种原因,“立法漏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痼疾仍然存在,加上中国目前的道德约束力不从心,这样,由于信用约束机制不健全,必然会使背信行为得不到及时和有力的惩罚,不守信用得不到有力的制裁,不守信用的收益远大于成本,从而导致普遍而严重的信用失效。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健全的法治环境,企业侵害社会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西方国家,哪怕是一个小的质量瑕疵,往往会被法庭判以几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更多的赔偿,如美国,对这方面违法者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或两项同时进行;对有前科的罚款最高可达500万美元,监禁20年。④ 2001年因为杜邦公司华盛顿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水源,工厂所在地区居民提起集体诉讼,杜邦公司不得不支付高达1.76亿美元的巨额赔偿。美国一消费者买了一辆4000美元的车,使用中发现车是被重新喷过漆的。他以商家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经营者赔付50万美元,是购车款的125倍(莫林浩,2006)。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的有关信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刑法》等,但迄今还没有完善的规范信用的法律,信用立法不够完备,不能有效地制裁失信者,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现行的这些法规仅对部分信用行为的债权提供了保证,还不能涵盖全部信用行为。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造假行为的惩罚力度是明显不够的。根据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及个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很显然,上述法律之规定对惩罚造假行为的力度是不够的。特别是对失信人行为的刑事立法几乎空缺,对恶意逃废债务者无法可依。我国《刑法》对制假售假者的立案标准为售假金额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但是,目前很多造假者都是手工作坊分散作业,通过大的中间商到达批发市场,再由批发商向零售商扩散,涉案金额往往没有达到以上标准,因而得以逍遥法外,从而导致了失信行为频频出现。与失信惩戒机制缺失相对应的是守信激励的缺失,其主要表现为:守信者的经济利益激励缺失;守信者的声誉、信誉得不到激励反而常常受到损害;守信者的债权得不到合理保护;缺乏长期经营和投资的激励等方面(黄正新,2005)。
  三是信用中介的滞后。目前,我国信用评级中介组织发展严重滞后,我国缺乏权威的社会征信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资料相当分散,缺乏可获性和沟通性,从而导致信息严重不对称。这也是造成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落后的重要原因。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淡薄与我国信用信息透明度低、搜集企业信息困难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主体失信行为不会通过信息传播而得到惩罚,守信的经济主体也不能通过信息传播得到好处。加之我国的信用监管体制还不完善。政府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和某些负责企业有关认证、评定等的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即在信息生产环节管理不严格,造成虚假信息盛行。此外,媒体的推波助澜也不容忽视。媒体的作用本来是用来反映社会现实,揭露社会上的丑恶现象,弘扬社会上的真、善、美等等。但现今我们的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没有做到贬恶扬善反而往往成为假冒伪劣及欺诈者的帮凶。这些媒体过分地看重经济利益,完全不顾良心上的谴责,肆意地为一些明显是假冒伪劣的产品、假医假药做广告宣传,夸大产品的功效和范围,欺骗和误导消赞者。而消费者一般来说都对媒体比较信任,所以上当受骗的几率很大。打开电视或收音机,比比皆是夸人其词的产品广告。而法律对此却束手无策,助长了制假造假者的嚣张气焰。
  四是历史文化方面的原因。信用是一个历史范畴,信用关系是商品交换关系长期发展、发达的产物,是伴随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信用缺失是市场经济初生态的产物。这也符合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马克思就曾愤怒地指出,在19世纪的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就好像是一个哄人的欺骗实验室,价格表是掺假物品的吓人的一览表,自由竞争则是进行毒害和遭受毒害的自由。”⑤ 恩格斯在其《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就用大量事实揭露和批判了资本主义经营道德的败坏。1892年他在该书德文第二版序言中则更明确指出,“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规律之一(虽然通行的教科书里没有明确指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⑥ 诺思也曾指出,“在封建社会转变成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充斥着种种欺诈现象:玩弄诡计、缔约结盟、背叛告密、抄没财产、巧立名目的征税,不一而足。”⑦ 由此可见,信用是历史形成的,也是可以塑造和培养的。中国传统的经济是重农抑商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始终没有发展起来,由于缺乏充分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高利贷资本的规范与约束,残忍的高利贷一直在我国占统治地位,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用道德体系不可能建立起来,生活水平极为低下的国民不到万不得已决不负债,即使困难也想求助亲戚朋友,希冀用感情减少利息,重农抑商的历史文化传统显然阻碍着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建国后直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统一的计划经济,禁止市场交易,信用问题更是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的跟进,从而使出现普遍而严重的信用失效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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