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收入分配十大焦点
时间:2007-10-29 作者:刘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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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牵涉工作人员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是否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都将对全社会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因此,改革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必须从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大局出发,逐步理顺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关系,有效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现行收入分配制度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从而解决了受到原《公司法》约束的股权激励的来源问题。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股权激励的利益兑现机制问题。因此新修订的《公司法》为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开启了方便之门。2006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此后,不少公司借股改东风,先后推出股权激励计划。2006年3月1日,由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正式生效实施。2006年10月,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至此,较长时期一直处于探索期的股权激励,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将全面推开,股权激励正式走上中国企业历史舞台。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为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激励对象不得包括独立董事。此外,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股票来源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等方式。在股票数量方面,《管理办法》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一,超过百分之一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管理办法》还强化了股权激励的业绩要求。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此外,《管理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规定,并要求有明确的禁售期限。在防范市场操纵方面,《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三十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以避免股价操纵。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管理办法》要求授权日与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一年的等待期。
实施股权激励,可以将上市公司长远利益与经营者利益统一和协调起来,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效率和质量。股权激励,不仅受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激励对象的青睐,而且由于其影响深远而受到千千万万股民的广泛关注。
四、垄断行业减薪
2006年“两会”期间,众多代表、委员对“垄断福利”齐发声讨,指出“垄断福利”本质上是腐败,把经营成本转嫁给了社会,加剧了分配不公和国有资产流失。从“两会”开始,垄断行业收入畸高问题受到突出关注。在此压力下,部分垄断行业纷纷发起减薪行动。2006年7月,国家电网公司先后制定下发了《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收入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要求各单位2006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水平控制在2005年发放水平之内,将所属单位负责人薪酬纳入总部管理,对各单位管理机关工资发放水平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核。在出台制度来规范工资管理的同时,国家电网公司还计划控制新增人员数量来抑制人工成本过快增长,并努力规范工资分配中的管理漏洞,防止多头提取或重复计提工资性收入。据初步估计,2006年电力系统员工工资水平可能有所下降。
在全社会对垄断行业高收入关注加大的同时,我国政府也加大了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监管的力度。2006年11月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资与效益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并严格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
2006年部分垄断行业的减薪举动和政府部门的限薪政策,着实吸引了许多社会公众的眼球,但并没有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人们普遍认为,垄断行业的高利润在于垄断体制本身,垄断体制不改,垄断福利就难于斩断,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只有完善立法,打破垄断,实行民主决策,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才是解决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本出路。
五、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与实施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胡#涛主席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颁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的个税法对原个税法主要做了二项修改,一是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并且规定“四险一金”可在个税中抵扣。也就是说,“四险一金”不作为纳税基数。“四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样就使实际扣除额超出了1600元。二是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以后,大致可以使得工薪阶层的纳税面降到26%,国家财政每年少收入280亿元。从消极和静态的角度讲,这意味着社会公共投入将减少;但如果从积极的、动态的角度看,众多月收入1600元以下的群体将减少280多亿元的负担,就可以有更多的钱用于消费、学习等再生产过程,无论对眼前繁荣消费市场、扩大税基,还是对长远劳动力素质的提高都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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