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收入分配十大焦点
时间:2007-10-29 作者:刘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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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均衡器或调节器,是国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经济杠杆。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高收入者适当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或者不纳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六、农民增收
2006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全面的部署,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三个高于”的要求,即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投入大幅度增加,由此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民增收的历史征程。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8亿农民依法不再缴纳农业税。农村税费改革不仅取消了原先336亿元的农业税赋、700多亿元的“三提五统”和农村教育集资,还取消了各种不合理收费,农民得到很大实惠。全部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约140元。2006年,国家对种粮农民的种粮“直补”规模达到142亿元,比上年增加10亿元。新增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125亿元,降低了柴油、化肥等农资涨价对种粮农民的不利影响。良种补贴资金规模达到40.7亿元,补贴这域覆盖17个省份。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量达到6亿元,比上年翻了一番,在全国安排1120个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县,实施范围比上年的500个县扩大了一倍多。地方各级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达到10.6亿元,比上年增长近30%。2006年,国家还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奖金由上年的55亿元增加到了85亿元。继续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并将小麦纳入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范围。努力把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全面加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与此同时,2006年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民利益、扶持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民就业,有些可以直接增加农业生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对促进全年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权威部门预测,2006年我国农民来自农业生产经营的纯收入、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在2005年的基础上有望继续增加,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有可能比上年增加300元以上,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速度将达到6%。
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2006年是我党提出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农民增收不仅受到数亿农民的普遍欢迎,而且对于促进全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七、解决农民工收入分配系列问题
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针对当前农民工和社会上反映最强烈的工资偏低以及被拖欠问题,《若干意见》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二是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三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强调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若干意见》要求,截止至2006年底,全国各省(区、市)都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
2006年,国家启动了一项旨在保障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安全权益的“平安计划”,按照这项计划,2006年全国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要全部参保。截止到2006年9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比上年底增加992.95万人,增幅为79.3%;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达到1843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354万人,增幅为276.89%。此外,2006年劳动保障部门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雇主缴费”的原则,专门为农民工“量身订做”了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并部署今后3年持续开展农民工参加医保的专项扩面行动。
针对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或进城务工的趋势,劳动保障部从2006年起,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首先在作为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入地的东部7省市选择约30个城市进行试点,搭建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城乡平等就业机制,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对作为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的中西部省份,劳动保障部确定了50个劳务输出示范县,着重加强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积极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模式,努力解决好农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的问题。通过建设示范县,对促进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
农民工是我国市场化、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这个群体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会变得越来越庞大。解决农民工的收入分配系列问题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解决我国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新矛盾的焦点;既属于我国政府和人民亟待解决的收入分配问题的范畴,也将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严峻挑战,因此格外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
八、最低工资标准调增
2006年4月22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有专家学者提出“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的论断,从而在国内引起一场关于最低工资标准调增的大讨论,引起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针对上述论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机构立即发表声明予以澄清:“根据劳动法,我国确定最低工资主要考虑四大因素,劳动者供养家庭的费用、社会平均工资、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只是验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的参考因素之一,而不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由于我国地域广大,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因此我国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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