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收入分配十大焦点

时间:2007-10-29 作者:刘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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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1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总工办发[2006]18号),提出各地工会要积极主动推动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制定调整方案,建立最低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2006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加大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力度,指导和督促本年度应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20个省区市全部完成了调整任务,另有9个省区市连续两年进行了调整。其中调整幅度最高为59%(黑龙江),最低为5.8%(山西)。全国31个省(区、市)颁布实施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810元(深圳市),最低为280元(湖北省部分县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7.9元(北京市),最低为1.85元(黑龙江省部分县市)。
  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对其享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保障功能,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如果使用不好也会对当地经济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制订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是一项简单的制度规范,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综合考察当地的劳动力市场状况、生活水平、物价、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而且要结合整个国家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整体战略调整的需要,周密安排,科学决策,才能真正发挥最低工资标准调节和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和功能。
  九、社会救助标准调增
  2006年3月1日,修订后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开始实施,将中国农村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又无依靠、由集体保障供养其五种基本生活条件(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的鳏寡孤独者,正式纳入由政府公共财政负担的财政供养体制。
  2006年6月,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通知》下发后,全国大部分城市都不同程度提高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为支持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还增加了24亿元城市低保专项补助资金。截止至2006年9月份,全国低保对象平均补助水平为79.7元,与2005年相比,增加了7.4元。
  与此同时,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0%、18%和18%。这是1998年以来的第8次提标。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4560元、14040元、135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980元,居住农村的烈属为每人每年3120元,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780元、480元。“三红”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1400元、10200元和3360元。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中央财政2006年安排抚恤补助经费89亿元,比上年增长22亿元。
  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来看,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针对贫困者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当前我国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悬殊的情况下,社会救助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缓解公民收入之间“结果不平等”问题、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增
  2006年6月16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采取“一次出台,三年连调”的方案,即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连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调整水平分别以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调整时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等适当倾斜。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
  2006年6月20日,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根据该《通知》,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并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下列办法增加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三)退职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离退休人员超过1.5亿,已经占到了全国总人口10%强。调增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让社会保障对象。分享经济建设成果,不仅受到离退休人员这个不小群体本身的强烈关注,而且由于其闲暇时间的充裕和强大的辐射功能,在社会公众中会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因此2006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增成为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套独特的风景线,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在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长河中写下了光辉的一页,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收入分配领域里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而且对于真正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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