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者及其环境行为博弈:城市环境问题形成机制的探讨

时间:2007-11-09 作者: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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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
【原刊期号】20066
【原刊页号】107~112
【标 题】行动者及其环境行为博弈:城市环境问题形成机制的探讨
【作 者】王芳
【作者简介】王芳,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上海 200237;
  王芳,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社会学博士。
【摘 要 题】人居环境
【正 文】
  一、环境行为:解读城市环境问题的一种新视角
  1. 社会学视野中的环境问题:国内外相关研究概述
  当今世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社会学研究对于环境因素也日益关注,并由此于20世纪70年代诞生了一门新兴分支学科——环境社会学。
  西方环境社会学研究,始于70年代后期的美国,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初创、过渡和复兴三个阶段。[1]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其主要研究领域已涉及:环境研究的伦理标准、概念和方法;对环境问题的描述、环境污染的影响;环境政策、环境管理与环境立法;环境教育、环境意识与环境运动等方面。[2] 随着学科的发展,西方环境社会学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以类型学方法划分,大致可分为环境学的环境社会学和社会学的环境社会学两种类型。[3] 环境学的环境社会学,主要以环境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主题,采用自然科学如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的分析方法或框架,在对传统社会学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以一种宏观的研究取向,试图发展具有普适性的、关于理解环境与社会关系的一般理论。社会学的环境社会学,将环境问题作为一个比较独立的分析对象,采用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建构的分析方法或框架,围绕环境问题及其社会影响开展研究,并试图发展具有一定解释力的、关于理解环境问题及其社会影响的特殊理论。
  上述两种类型的研究从环境社会学学科本身来划分,在研究的主题和方法等方面存在着不少差异,然而若从传统社会学的角度来衡量,它们又存在着如下共同点,即:都是以“社会”与“环境”两者之间的关系为研究的出发点;以社会结构或生态环境结构为研究对象;从环境问题产生的过程中追寻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由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它们研究环境问题所采用的视角,都可归结为传统社会学中“结构—过程”这一基本的理论分析视角。[4]
  国内关于环境问题的社会学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开展的研究及取得的成果还十分有限。有限的研究及成果从内容上看大致可归为三个方面:一是对环境社会学学科及相关理论的介绍;[5] [6] 二是基于社会调查基础上的环境意识研究;[7] [8] 三是运用社会转型的理论视角,围绕转型期中国环境与社会的关系开展的宏观层面的研究。[9] 从总体上看,从事研究的人员较少,研究的对象、方法与内容等也都很不成熟,研究成果还很不系统,且缺乏明晰的理论分析范式。
  2. 行动者及其环境行为:一种新视角
  纵观国内外的环境社会学研究,已建构的分析框架、研究方法和解释模式,虽都各有其洞见,但大都注重的是以一种“结构—过程”的视角在宏观层面上对环境问题做出整体性的把握,缺少的是从个体行为的视角和微观、中观的层面透视环境问题。然而,环境问题涉及全球、国家、城市、社区家庭和个人等各个不同的区域或层次,是局部性与整体性的统一。它不仅与特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相关,也与人们的生存方式和行为模式密切相关。换言之,社会行动者的环境行为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由于后者引起的环境问题,宏观的理论模式和传统的“结构——过程视角”显然是无法胜任的,而必须从关注现实生活世界中人们的生存方式和行为模式出发,建构新的理论分析视角,以便适应对多层次、复杂化的环境问题做出相应合理的理论阐释并制定出有针对性对策的社会要求。由此,从研究行动者的环境行为入手,揭示环境行为与环境问题的相关性,可以为理解进而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一个独特的新视角。
  二、行动者与环境:环境行为的意涵与社会特征
  1. 环境行为的社会学意涵
  本文所提出的环境行为,主要是指作用于环境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人类社会行为和各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行为。它既包括行为主体自身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包括主体之间的直接或间接作用后产生行为的环境影响。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环境行为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行为,它包含着以下几方面特定的涵义:其一,人是环境行为的主体或曰物质承担者。在这里作为行为主体的人,又称社会行动者,它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换言之,环境行为既具有个体性又具有群体性。其二,社会客体如社会情境、社会文化环境等对人产生的直接或间接作用构成了对人的环境行为的社会刺激。其三,环境行为是人对社会客体的作用所做出的反应,同时具有主动性、受动性和互动性。[10]
  2. 行动者与环境:环境行为的社会特征
  环境行为作为行动者作用于环境并对环境形成影响的社会行为,表现出如下社会特征:
  其一,从环境行为的本身及其发挥的社会功能来看,具有正反两重性。环境行为包括环境保护行为和环境破坏行为两种类型,前者利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对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后者则造成人类与环境关系的失调和严重的环境问题,既给人类的物质和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也会引发人与人之间或不同群体间的紧张和冲突,从而影响着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
  其二,从环境行为的主体来看,具有多元性和互动性。环境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具有多种行为主体及其划分方法,从社会行动者的角度划分,通常而言,至少包括公众、企业和政府三种类型,且每一类型的行动者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各自不同的类型,因而环境行为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多元化的环境行为主体并非孤立存在的,整个社会的环境行为也并非不同行为主体环境行为的简单相加,而是由行为主体间相互交错和制约而结成的一个结构错综复杂的主体及其行为系统。在这一特殊的行为系统中,政府是整个社会环境保护行为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协调者,它的环境行为对整个社会的环境状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是产品的生产者、整个社会物质财富积累的主要贡献者,同时也是各种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企业的环境行为对区域、城市、乃至国家的环境有着重大影响;公众是环境行为的基层实施者和直接受益或受害者,同时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也起着一定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并对社会的环境行为结果发挥着最终的决定作用。正是政府、企业和公众三大环境行为主体的互动已及其环境行为的相互影响、制约和作用,构成了整个社会环境行为的综合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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