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主要变化及影响的思考

时间:2007-11-19 作者:周琼芳/徐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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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存货准则删减内容及其影响
  2.1 取消了发出存货成本计算方法中的后进先出法。旧存货准则第17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旧存货准则对存货成本的确定采用了不完全列举的方法,给了企业较大的选择空间,增大了企业利润操纵的机会,特别表现在不少企业物价变动时期利用后进先出法与先进先出法的转换来操纵利润。
  新存货准则第14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与旧存货准则相比,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将企业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仅限于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3种,对个别计价法的运用也进行了限定,企业通常采用的方法就只有2种即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从而减少了企业可选择的空间。由此产生的影响表现为:①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利润操纵的机会,避免了存货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互脱节的问题;②避免资产负债表日存货资产价值偏离市价的问题,符合以资产负债表为导向的观点;③不会降低上市公司的报告期利润,从而不会使股票价格降低;④与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保持一致。
  不足之处是后进先出法的取消,在短时间内,会对那些存货较多,原来又采用此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企业的利润产生不正常波动的影响。
  2.2 取消了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确定的条款。旧存货准则第6条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而新存货准则则取消了这条规定,并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相应地取消了“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新存货准则究竟是基于什么原因取消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单独规定的有关内容,有些让人不得而知,甚至难以理解。今后对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采购成本如何确定,让人们产生多种猜想,更多的人认为这种变化将打破传统,使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采购成本确定与其他企业一样,一般应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新存货准则第6条),即不再只按进价成本确定。如果真这样的话,新存货准则的实施,将对整个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巨大的影响,必然会导致这些企业的存货资产和利润指标出现大幅度的波动。但愿这种严重有悖于传统的做法只是人们的一种猜想,相信随着操作指南的颁布,人们的这一困惑、疑虑将会顿时消除[3]。
  2.3 取消了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确定方法。旧存货准则第15、第16条分别对接受捐赠存货的成本和盘盈存货的成本如何确定进行了规范,而新存货准则则取消了这方面的规定,相信这种变化与公允价值在会计计量中的重新引入有关,即接受捐赠存货的成本按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有关税费确定,而盘盈存货的成本则直接按相关存货的公允价值确定。但这样同样涉及到公允价值难以确定的问题。究竟如何对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进行确认,相信在操作指南中会有这方面的说明。
  尚未颁布的操作指南承载着人们太多的希望,但愿随着操作指南的颁布,一切不确认都将变成确认,人们的困惑、疑虑也随之消失。
  注释:
  ①《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2006.
  ②《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2001.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3[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编写组.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3]王立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在公开治理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探讨[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5(4):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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