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所得税会计的比较看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发展

时间:2007-11-20 作者: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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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将营业亏损所产生的未来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记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非常明确,而营业亏损可以引起对未来所得税的抵减,明显符合相关定义,理应按暂时性差异进行处理。因此,只要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将来有足够的经营利润能抵扣这部分暂时性差异,就应将这一差异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以使资产负债表更为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的资产负债状况。
  (三)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
  公平税负是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所得税也是如此。企业所得税不能因为投资主体不同而使其税负有所差别。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94税制改革后仍保留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导致内资企业处于一个与公平税负有相当大距离的竞争环境中。
  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法定税率)都是33%,但由于税收优惠等政策因素的影响,其实际税率却都大大低于名义税率,而且内外资企业之间实际税率差别很大。据测算,我国外资企业实际平均所得税税率只有11%,而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率达到了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率更高达30%,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两倍于外资企业,说明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我国现行企业税制的基本问题,就是税收不统一,内外分离、轻重有别,集中体现在对外资企业实行各种税收优惠,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例如,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在获利后的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时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虽然同为33%,但各地通常不征3%的地方所得税。这些优惠本质上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的差别待遇,进而产生了经济扭曲。
  当前我国由于新旧会计准则并存,因此,改革现行的所得税法,完善所得税的征收、核算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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