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收入分配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07-10-29 作者: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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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城镇与农村的发展差距导致基尼系数扩大
  我国的经济结构是一个典型的二元型结构。第一产业农业在农村,劳动生产率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第二、三产业和服务业在城镇,有着良好的基础,劳动生产率较高,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中,外资的推动,金融市场的推动,企业的改制主要在城市展开,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城镇居民与农民的收入差距。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1988—2003年,东部沿海城市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占全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比例均在85%以上,而西部一直处于4%以下的比例。以2003 年为例,东部沿海城市外商直接投资占全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比例为85.61%,其中,江苏、广东、山东集中了50%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所占比例分别为23.06%、14.62%、13.13%。
  3.不同行业、职业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我国在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由于行业的不同或者职业的不同,人们收入变化的情况各不相同。如垄断性行业,其对公共资源的独占,使其生产效率普遍较高,表现在其收入分配上具有明显的优势。而有些职业,在收入分配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利用其特殊性,很快成为一个特殊阶层,如影星、歌星。从数据上看,1990年最高与最低行业人均收入比1.29∶1,1995年为2.23∶1,2000年又上升到2.63∶1,到2002年,我国细分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为最低的6倍多。
  4.税收制度的不合理性
  我国的税收体制总体上呈现税种少、税率低、管理不科学、偷漏税现象严重的状态。据有关媒体报道,我国的高收入阶层虽然占据了社会大量财富,但其并没有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户”。2000年全国征缴的约600亿元个人所得税中, 工薪阶层占了大约280亿元,约占总额的43%。而与此同时, 高收入者偷漏税事件却时有发生。
  五、韩国收入分配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政府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
  在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上,市场的效用十分有限。特别是在经济转型时期,体制建设尚不完善,收入分配的不公有扩大的趋势时,加强政府在分配领域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是政府发挥财税制度的作用。初次分配管效率,由市场来调节。再分配管公平,由政府来调节。在初次分配层次上就是贯彻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体的各项分配原则,在再分配层次上就是要消除差距悬殊,协调各种分配关系,保障社会整体效益。政府应进一步改革税制,完善个人所得税,积极创造条件开征不动产税、遗产税等财产税,逐步扩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其次是城乡协调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站在经济社会全局发展的高度研究和解决“三农”问题,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光靠市场调节不行,国家必须加强扶持和保护。改变过去工业优先、忽视农业的发展思路,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新机制,实现工农并重、城乡共融的发展战略。
  最后,必须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清理和整顿收入分配秩序。作为分配领域中的重要主体,不管是农民工还是其他低端劳动者,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护,这就需要政府加以干预和调节。国家应通过法律、法规和监督机构来约束分配中的不合理行为。要加快最低工资立法,更好地执行劳动法,使低端劳动者的收入和其他经济主体一样,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提高。改变职工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防止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工资被人为拖欠和被人为压低。
  2.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内容,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我国面临人口结构日益老化和企业结构性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日益增多的压力下,应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效率与公平相兼顾、改革和过渡相衔接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符合新经济体制要求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来说,应在对企业职工实行养老、医疗等保险的社会统筹,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者提供物质帮助,对为国家做出特殊贡献的某些社会成员及家庭实行安抚和补偿的同时,解决好企业改革过程中失业、待岗、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3.加强市场竞争,减少行业垄断
  从市场角度分析,应该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反垄断的重点是反行政垄断,能否真正打破行政垄断,关键在于政府职能能否转变,政企职责能否彻底分开。其次,废除影响市场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规章制度,加速反垄断立法,完善多元化产权格局和市场竞争格局。反垄断的核心是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将市场化改革从一般竞争性领域推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不仅可以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广阔空间,还可以促进这些部门的发展,增加就业;不仅可以为国家财政减轻负担,还可以使财政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社会的全面发展;不仅有利于消除垄断部门与竞争部门的收入差距,还可以减少因行政垄断产生的“设租”和“寻租”行为。另外是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反垄断并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对于在一定时期必须保留垄断的行业和部门,其收入标准应纳入国家监管之下,政府应加强对垄断利益集团的商业行为和政治行为的规范,限制他们的经济特权和政治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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