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公共利益: 代表还是代替
时间:2008-01-03 作者:任剑涛 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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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得把政府容易曲解公共利益、政府容易腐败、政府也可能颠覆破坏[2](P554- 564) 当作行政权力认知的常识,政府并不可能主动将自己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因此, 要想使中国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运作,就必须弥补中国基本政治制度供给不足的缺陷。从第二个方面来看, 中国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缺乏具体制度的约束, 即使他们愿意将自己的利欲约束起来, 纯粹为了公共利益而工作,他们也会因为具体制度的稀缺, 时常陷入不知所措的状态, 自觉不自觉地侵害了公共利益。为此, 有必要先做小政府, 明确“只有在政府更小的情况下官僚主义才会更少”。从而解决政府实现增进公共利益目标的具体制度难题,诸如制度紊乱、文牍主义和不负责任等等。[1](P723) 从第三个方面来看, 中国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的技术设置合理性程度不高,影响和制约了它们增进公共利益的能力, 为此, 有必要从行政管理技术上解决它们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降低他们专职地位的优越性、化解人事制度的保护性、运用反制的方法控制官僚制、加强三种权力之间的协调,增进公共行政人员的政治见识、建构无缝隙政府管理模式、限定公共行政的管理职能、将政府事务更多地外包。[2] (P564- 567) 只有这样, 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才可能逐渐具有增进公共利益的实际能力。
就此可以回答文章开头的设问: 政府与公共利益确实不是一回事。只有以制度限制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的权力,他们才能将增进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志业。只有将政府、市场与社会各归其位, 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才可能各司其职, 为增进公共利益而相互促进。从而将西方学者关于政府与公共利益的三种见解,理顺为关系到政府与公共利益相互促进的三个互相补充的举措:首先, 要将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限定在宪政民主的制度架构中, 使他们对于公共利益的实现状态处于一个关键位置。其次, 将政府与公共行政人员作为各种利益居间协调的“中间人”角色,避免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最后, 以对于政府和公共行政人员的技术规则的有效设计, 促使他们实现低成本投入、高效益产出的行为结果。为此, 我们有必要时刻铭记古罗马著名思想家西塞罗具有永久价值的教诲: “我们的确应当重视官员, 因为没有他们谨慎、细心的工作, 一个国家就无法存在。事实上, 共和国的全部品性是由有关官员的制度安排所决定的。我们不仅应让他们清楚行政权威的界限,而且应该引导公民, 使公民有服从他们的义务。因为现在的统治者有可能以前是服从别人的人, 而现在服从别人的人有朝一日也有可能成为统治者。因此, 服从别人的人应该有望在将来成为统治者,统治别人的人也应记住, 不久以后, 他可能不得不服从别人。”[3] (P182)
[参考文献]
[1] 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 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M]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 戴维·H·罗森布鲁姆等. 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M]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 西塞罗. 法律篇[A] .转引自乔治·弗雷德里克森. 公共行政的精神[M]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来源:学术研究 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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