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共财政支出向“三农”倾斜的经验及启示

时间:2007-11-06 作者:李果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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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财政援助主要有农村基础教育服务、农村公共设施(包括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农村经济和合作发展服务、农村房屋服务等项目。
  美国政府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便全面干预经济、社会事务,尤其对农村的援助力度日渐加强。①农村基础教育。美国农村中小学教育主要由政府出资举办,可以保证每个学龄孩子的上学机会,是政府农村财政援助的重点。公立学校的经费来自政府拨款,农民孩子和城市孩子一样,可以享受费用低廉或免费的基础教育。②农村经济和合作发展服务。主要为:向农村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发展规模,创造就业;农村经济企业赠款,主要是与非盈利组织合作,帮助小型企业发展和创业;中介再转借项目,资助中小型项目,通过借款给非盈利组织和地区级机构,转借给中小型农业企业;农村经济发展赠款和贷款;向农村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等等。③农村公共设施服务。主要是用水、公共卫生、垃圾处理、路灯、道路建设等。④农村房屋服务。通过赠款、贷款和担保的方式进行服务,包括:社区设施的资助;租赁房屋;帮助社区农民购买自住房屋。
  日本于1999年制定的《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将振兴农村,促进不同地区城乡的协调发展列为重要内容。它主要是基于对农村发展的需要考虑:一是强调对山区半山区的重视。从发挥农业多功能性的角度出发,无疑对山区半山区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二是有利于调整补贴政策,从价格补贴转向属“绿箱”政策的直接收入补贴和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三是为了吸引年轻人留在农村和新的农业劳动者进入农村,有必要在农村地区创造更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为此,政府计划采取积极的财政援助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的交通、通讯、卫生、教育、文化设施的建设,提高农村福利水平。
  (五)社会福利制度
  1763年瑞典制订《教会法》,规定教会对在其区域内的贫民有给予救济的义务,当年还制订了《济贫法》,救济孤苦无依者,其中大多数为老年人。
  1913年,瑞典建立了老年保险制度。每个16岁以上的公民(包括农村的公民),都要按照自己的收入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到67岁时有权领取养老金。另外,实行国民基本年金制度,由个人按自己的收入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在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期间,这项制度无法向投保人提供足够的津贴,只好由政府予以财政补助。到1946年修改时,把覆盖面扩大到全体人民,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税收提供,个人交纳为辅,无力负担者减免但不影响其年金收入。
  对于65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包括农村的老年人)和享受互惠协定待遇的外侨,一律发给“国民基本年金”,金额按政府公布的基本数额(即基数)计算,单身为基数的95%,夫妇为155%,对于只领取基本年金而妻子年满60 岁但不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老年人,发给配偶补助金。享受基本年金的老年人去世后,其配偶和16岁以下子女,可领遗嘱抚恤金。
  在挪威,社会负责医疗卫生和保障病残公民的收入,并奉行平等的原则,即除个别的以外,所有公民不管居住在什么地区,都能享受到同样的公共福利和医疗卫生服务,并有权要求社会支付这种服务的费用,在农村的公民也不例外。
  挪威的公共医疗卫生机构从三个渠道取得资金:一是通过税收得到拨款;二是通过全国保险计划的补偿得到资金;三是从病人对一定的治疗付费中得到资金。其中,第一个渠道最主要,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要靠这些拨款。通过税收得到的资金包括国家和地方税收及固定拨款。从1980年开始,地方政府得到用于管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固定拨款,给予县和市的固定拨款的数目是每年由议会决定。固定拨款的多少根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每个县或市有多少居民,同时根据地域的大小、最大城镇的特殊问题和人口中老年人的数量进行一些调查。固定拨款还试图使市镇之间由于地理位置不同、收入出现差异这种情况得到平衡。除了固定拨款之外,全国医疗保险计划对门诊治疗和由普通开业医生和专家治疗的部分费用给予补偿。
  北欧的社会福利制度目前已遍布城乡,将广大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分析,早期的社会福利以及后来的社会保险主要是提供给工资收入者的,后来进一步扩大到薪金收入者,再进一步扩大到农民(包括林区农民、渔民),从而使普遍性原则成为北欧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二、国外公共财政支出向“三农”倾斜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农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生产周期较长,属于弱质产业。世界各国的农业财政政策虽然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基本一致的,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政府财政都不同程度地对“三农”加以保护和支持,其最终目的都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纵览欧美主要国家公共财政向“三农”倾斜的相关典型制度及实践,对我国有如下几点启示:
  (一)必须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
  我国从2004年左右开始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并且把发展农业作为党的工作的重中之重,也出台了很多的支农政策,如取消了几千年的农业税等,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农业的投入还远远不够,仅仅是把长期实行的政策调整为工农并重而已。
  从国外的情况总体来看,多数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投入总量可观,而且结构合理,这是我国应该借鉴的经验。1996—2000年,如果按WTO协议计算口径, 发达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总量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50%,巴基斯坦、泰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约为10%—20%。按照相同的口径,我国在这五年中的农业支持总量分别为1083亿元、1267亿元、826亿元、1709亿元、2200亿元, 占当年农业产值的比重分别为4.9%、5.3%、7.4%、7%、8.8%。 与我国农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要求相比,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总量仍是低水平的。在WTO规则允许的12种“绿箱”政策措施中,我国只使用了6种(政府的一般服务支出、食物安全储备、 国内食物援助、自然灾害救助、生态环境保护、地区发展援助)。从结构上看,1996 —1998年我国政府一般性服务费用占“绿箱”政策总支出的67.5%, 这些费用都是政府机构花费的(在财政支出中表现为各类事业费),而同期的国际平均值仅为39.4%,这种差距说明我国农业投入的结构还不太合理。因此,要把农业政策的重心从保护转到支持上,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遵守WTO的基本规则,逐步放开国内市场,有步骤地减少和消除农产品和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同时,加大农业支持力度,努力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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