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及对策选择

时间:2007-10-29 作者:赵德臣/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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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
  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改变了部分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解除了土地对这些农民的束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集聚,推动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4、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土地作为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要素,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现阶段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确定的,受国情影响,我国属于传统农业大国,因而这一制度设计偏重于农民的生存、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传统的农村土地功能。在当时的背景条件下,这一制度使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充分释放,创造了占世界1/30的土地养活了占世界1/5的人口的奇迹,出现了农村经济的短期辉煌。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特别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对土地的集约化程度要求会不断提高,如何在充分发挥好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前提下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出路在于搞好土地的合理流转。这样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使农村土地适度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大户集中,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将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实现农村社会的再分工,使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中分离出来,为农村土地更大规模的流转提供了可能。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5、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品质,节约生产成本
  土地流转使土地向种田能手转移,形成规模经营。规模经营的形成,可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实现作物种植品种统一。作物品种的统一,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品质,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
  另外,规模经营,便于生产者在规划决策、组织生产、农业生产力资源配置、先进农业科技的应用等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大面积推广新技术,这样就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益。
  6、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流转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转出方增加了地权收入。据抽样调查显示,农民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同比增长27.4%。二是转出方可以从事二、三产业或者外出打工,获得新的收入。三是转入方可以形成规模经营,从而增加收入。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率一直很低,只是近几年,土地流转在一些地方规模有所扩大,速度有所加快。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农村土地流转率基本保持在1%~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略高一些。1993年农业部抽样调查表明,1992年全国共有473.3万农户转包、转让农地1161万亩,分别占承包农户总数的2.3%和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9%。1998年对8省所做的调查显示,参与流转的土地也只占全部土地的3%~4%。
  最近几年,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快,土地经营收益不高,加上地方政府的推动,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有所加快。据统计,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6%,经济发达地区流转的耕地约占承包地的8%~10%,某些县市达到20%~30%。农村土地流转除呈加快态势外,土地流转的形式也呈多样化。
  1、出租
  土地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土地租赁给其他公民、法人使用,并收取租金。我国法律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出租其权利。这种出租的形式对于出租人来说,他不必放弃土地使用权,即可得到土地租金,对承租人而言,他可以较小的代价,在租期内得到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债权行为,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实践中被称为“转包”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只是收取固定的费用,此费名为“转包费”,实为“租金”,转包实为出租行为,这种形式在土地流转中较多采用。
  2、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承包者将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新承包者的经济行为。这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能是承包期内剩余期限的转让,我国法律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具体有:出让、交换、赠予和继承。转让行为一旦完成,原土地承包人与土地所有权主体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转移。即新承包人要承担原承包契约的义务,同时享有原承包契约的相应权利。这种流转形式由于涉及土地所有权主体,必须得到土地所有者的许可并接受其监督。
  3、转包
  土地使用权转包是指原承包者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超过剩余年限的限期转包给新承包人的经济行为。转包是新承包人向原承包人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再向发包人(一般指土地所有者)履行义务,由新承包人、原承包人共同承担风险。也就是新承包人不与土地所有者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只与现在的出包者即原承包人发生经济关系,双方可根据当时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签订新的契约,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包期限在原承包者使用权的剩余期内可以机动灵活。
  4、入股
  土地使用权入股是指土地承包者或拥有农地永久性支配权的合作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以折股形式与其他生产要素综合的经济行为。这种形式可使土地的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分离,并通过农户对土地价值形态的占有(主要通过以股权方式参与土地的收益分配来实现),逐渐淡化农户对土地实物形态的占有,使得土地便于集中,以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农民把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农民就成了股东,这样,不管农民种不种田,不管土地增值有多大,都可以凭股权得到土地收益的分配,为土地的集中连片流转解决了后顾之忧,同时,有利于对土地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经营。农民自愿入股,建立农业股份合作公司是实现土地资源动态优化配置的一种主要形式,有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
  5、拍卖
  土地使用权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产权流转形式,主要是指“四荒”地拍卖,这种产权交易也称被作“买断”,通过拍卖形式完成土地产权的交易,农民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长、交易手续(土地使用合同、土地证等)齐备、责权利明确等特点,地权的明晰化和长期化为农民提供一个稳定的产权预期,从而大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热情,产生明显的产权效率。
  目前购荒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独户购买,综合开发。这是“四荒”拍卖的主要形式。独户购买,农户可以根据家庭劳动力、资金情况等确定购买面积,进行治理开发,这种形式比较灵活多样,个人努力与所得利益密切相关。二是联合购买,联合治理。由区域内大户带头,形成以劳入股、股份合作购荒模式。这种形式弥补了独户购买的资金、技术、劳力方面的不足,形成了规模效应。三是集体投资,统一治理,分户购买。这是针对单家独户难以治理的“四荒”地,集体先组织劳力统一初步治理,然后卖给农户进行开发治理。四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这主要针对一些“四荒”面积大,治理难度高,所需资金、劳力、技术投入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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