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及对策选择

时间:2007-10-29 作者:赵德臣/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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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土地流转价格低廉
  当前虽然政策允许土地有偿流转,但是土地流转的价格极低。许多地方不仅出现了土地自然生产、撂田抛荒,甚至出现了农民为了甩掉土地,倒贴一定的费用的现象。当前承包土地根本无价可谈,因为送给别人都不要,又如何能够有偿流转。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一是农民种地不合算,一个劳动力种地获得收入的远远低于打工的收入。二是土地流动渠道不畅,范围窄。一些地方因缺乏信息中介,更缺乏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没有完全展开,土地流转仅只能局限在村内,不能跨区域流动,流转范围小,交易量小,成交的可能小。如果由农户漫无目的寻找转让对象来完成交易过程,势必因效率低下而影响土地的流转速度。急于流转土地的农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能以低价,甚至采用倒贴的方式把土地转给别人耕种。三是没有完善的中介机构为之服务。由于土地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很大的区别,其运作程序相当复杂,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流动涉及到多个主体,即所有权主体、承包权主体、使用权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交易主体的素质参差不齐,无法通晓如此复杂的转让程序,这就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之服务,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代理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由于交易中心缺乏,严重地制约了土地市场的发育。四是农民对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淡薄。我国农村土地长期以来都是实行实物管理,土地流转价格不像普通商品价格一样容易确定,土地产权价格无衡量标准,根本没有完整的价格体系。由于土地在历史上没有可供参照的价格,且目前又没有完整的价格体系,从而导致农民价格意识淡薄。
  6、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在农村,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的双重功能,拥有土地,社会保障和就业就有了保障。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拥有对承包土地自主经营的权利及其相关利益。而现实是,由于一些外来企业不愿与村及众多农户打交道,乡镇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不经农户同意擅自与业主签订土地包租合同,并代企业先行垫付土地租金;还有一些地方以集体的名义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或强迫农民转让、出租承包地,从而使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无形中被基层政府剥夺了。同时,农民的经济利益也缺乏可靠保障。如一些外来业主开发、租赁农民和集体的土地,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预期,对农户和集体土地收益的补偿绝大多数都采取一年一给付的办法,由于农业的自然风险尤其是市场风险很大,业主一旦经营失利,多数情况下是逃之夭夭,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兑现农民的承包和补偿费用。并且,许多地方在转让、租赁土地时价格偏低,而且一订就是20年、30年、50年,虽然农民眼前得到了实惠,但从长远看,在业主经营收益大幅度增长时,农民的土地租金却只能维持原来的水平,必然影响农民的长远利益。不能忽视的是,有的业主成片租赁土地后,擅自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固定建筑物,有的甚至干脆租用耕地办厂,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
  7、土地流转的市场的配套服务跟不上
  土地流转不像买卖一般东西,其中有很多的法律制度要遵守,很多的手续要办理。但是,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缺乏土地流转的政策空间。一是流转行为不规范。一些乡村组织利用手中的土地所有权,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反租倒包,集中土地搞开发。有的借流转名义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侵害了农民经营自主权,损害了农民经济利益。二是缺乏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由于缺乏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农地流转信息得不到沟通,导致有的地方大面积的撂荒地无人承包开发,有的地方涉农企业和承包商需要农地却找不到可用资源,流转地资源紧缺与相对过剩并存,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缺乏流转监督机制。对于违规流转农地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四是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农地流转大多以口头约定为主,即便签订合同也只是简单协议,对双方利权义务及违约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出现纠纷无法追究责任。且大多数流转也没有登记并进行公示。同时,流转的服务也没跟上,流转程序复杂,信息不畅通,也阻碍了流转的积极性。特别是产权界限不清导致土地流转的责权利关系不明。土地流转中,虽然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但各项权利的界限没有具体规定。权责利关系很不明确,这是市场经济的最大阻碍。
  8、非农建设用地存在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倾向
  目前,非农建设用地绝大多数实行国家征用,没有区分公益性、经营性的不同性质。征地与供地采用双轨制,征地沿用计划经济时的强制办法,但供地却采取市场经济的有偿出让,政府“以地生财”。伴随着房地产热、大学城、开发区、小城镇建设的逐步升温,征地失控,“圈地运动”不断升级。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方法不合理,采取“一次性买断”,且补偿费不能全部到位,层层截留,农民只能得到一点安置补助。现在每亩土地征用费已高达7万~8万元,而农民得到的不足1万元。这对农民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大批农民失去土地,又不能从土地上得到赖以生活的经常性收入,成为无业游民,威胁社会稳定。
  五、土地流转的对策选择
  土地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但是从新的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来看,离开了土地流转,土地的潜能发挥就受到了极大束缚。长期形成的土地平均拥有、所有权经营权机械统一的模式明显不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采取多种措施让土地流转活跃起来,机制健全起来。
  1、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
  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中介组织等多方面的利益,流转必须按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土地流转关系确立后,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合同要经过有关部门的鉴证。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
  对于土地流转的形式,要坚持多样化,但应重点推广租赁制。因为土地租赁制简便易行,农民容易接受。土地租赁制在世界上也较为流行,更符合我国农村土地不能买卖又必须流转的现实。土地租金也比“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更为明确、清晰和规范。土地流转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发育,土地的远期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土地流转时间过长,难以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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