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及对策选择
时间:2007-10-29 作者:赵德臣/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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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
我国农业经营确实存在着土地规模狭小的问题,面对加入世贸组织,要与比我国经营规模大几十倍、上百倍的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相竞争,提升我国农业的竞争能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的利益。在承包期内,不能采取强制手段,直接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重新进行土地发包。要积极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这是促进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途径。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大力培养农村土地市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首先,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范围内流转,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第二,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而完善中介服务组织是农地市场化的关键。第三,建立调节机制,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以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现象。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可加强土地转让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实现有序管理。
3、发挥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
市场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特点,尤其是我国农村的土地市场还很落后。因此,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逐渐形成城乡地政一体化的管理。二是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与民争利。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群众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因此,要抓好土地流转,必须“以人为本”,千方百计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4、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服务
一是要积极开展土地评定和评估工作,为政府加强土地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二是要积极培育市场化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逐步完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三是要加强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要积极建立土地流转的交易信息网络。调查中农民愿意流转而没有流转的原因,其中“联系不到合适流转对象”的达87%,不少地方因土地供需双方未能及时沟通而使流转受阻,形成要转的转不出去,要接的接不到这一矛盾,形不成有效流转。因此,各地应尽早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各种渠道调查、搜集土地流转的供需和市场价格等信息资料,并加以统计、分析和预测,公开对外进行发布,使农户和有意投资农业的经营者能及时、准确获得可靠信息,沟通土地资源市场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为尽早达成土地流转交易创造条件。
5、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土地流转的重要目标就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土地产出率,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动力、以产业化经营为载体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格局。努力做大品牌农产品规模,做强农业特色支柱产业,大力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瞄准国内外农业行业先进水平,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施和高效农业品种,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追求农业效益的最大化,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吸引更多的种养大户和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培育土地流转的买方市场,进一步推动土地的流转。
6、准确定位乡村组织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
乡村组织是农村土地的管理者,它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监督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流动,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应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去干预甚至取代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乡村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定位应该是加强管理和搞好服务。要做好涉及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等工作;要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组织、协调等服务工作;要制定土地利用与流转的长远规划,做好土地的集中连片和整理工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农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
7、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首先强化法制化建设,在《土地承包法》基础上,制定详尽的市场规则,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其次,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承包土地转变为依靠社会保障制度,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农民生老病死全部依赖土地保障的状况,还土地以正常生产要素的性质,尽可能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再次,加速农业的产业化进程和农村城市化过程,有序转移农村劳动力。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市场配置和规模经济将是土地制度建设面临的重要潜在收益,而工业化和城镇化是决定这两类收益取得的一个重要外在条件。农民只有有了新的就业机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才会转让土地,只有当土地的土地转入需求和转出供给相平衡时,土地使用权才能真正流动起来,也才能获得农业经济的规模效益。
8、切实维护非农建设征地中农民的合法利益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不仅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还具有不断增值的资产功能。对非农建设征地,要区别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用地方式。对国家公益性建设用地,可采取征用的办法,但征地补偿款不应层层截留,大部分应归农民。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宜再采取征用和“一次性买断”的做法,应学习广东、上海等地的经验,采取租赁或土地入股经营的形式,使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9、加强土地流转后的管理
土地流转后,并非就可以放任不管,相反,对于流转后的土地,各级政府部门更应加强检查监督和事后管理。只有通过对这些流转土地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才能保证土地流转合同中权利及义务的顺利履行,防止用地者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杜绝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土地违法利用、违法经营的现象,真正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合理的开发。对于土地的二级、三级市场,应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土地市场结构,各级政府应把它与一级土地流转一样加以重视,在产权设置、流转程序、流转主式和流转的检查监督等方面进行合理规范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农户和企业经营流转出的土地以后,在允许范围内开发经营的,其经营权、产品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活动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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