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义夫”看明代夫妇情感伦理关系的新转向
时间:2007-11-10 作者:陈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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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陈弱水的研究,“义”又可以作为德行的总称。如《礼记·礼运》云:“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可见,所谓的义,当然可以代表人世间的所有基本伦理价值,亦即所谓的“人义”,但若是落实到夫妇一伦关系上时,义又指丈夫必须具备的德行。所以,所谓的“义夫”,事实上又可以将其解释为丈夫必须“依理而行”。既然丈夫必须依理而行,这显然也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丈夫的行为,使其在男女情感关系上不可有“淫”的行为。《左传》就将“义”与“淫”置于一种对立的关系。如《左传》“隐公三年冬”记载:“贱妨贵,少陵长,……淫破义,所谓六逆也。”而“文公六年八月”又记晋襄公去世,大臣争论立新君事,赵孟亦有“母淫子辟”和“母义子爱”之言,同样以“淫”作为“义”的反面,显示“义”是节制、守规矩之意[3]。换言之,在夫妇关系上,原始儒学尽管强调“妇听”,妻子必须对丈夫柔顺,但同时也强调“夫义”,丈夫必须对妻子忠诚,不可淫滥。这种解释同样可以从明代的史料中得到部分的印证。如明初沈得四的后人沈鋆,少年时就丧偶不娶,被人称为“义夫”,甚至得到地方官员的旌表[1]54。可见,明代史籍所谓的义夫,主要也是指那些丧偶不娶的守节男子。
值得引人注意的是,妇顺夫义当然是传统儒家伦理的理想境界,但这种理想境界亦因宋代理学的崛起而逐渐偏向于仅仅是对妻子一方的“守节”要求。于是,对“贞女”、“节妇”的表彰成为朝廷的定制,而颂扬贞女、节妇更是充斥官方史籍与许多私家历史记载。至于这种旌表义夫的个别例子,很少在社会上得到反响,并引起很多儒家士人的共鸣。换言之,地方官员更为关注的是对寡妇守节的鼓励与倡导。如史载任勉之在洪武年间任江西鄱阳县知县时,曾有一位寡妇到衙门告状,状告其丈夫之兄“弗育己”,即对自己缺乏供养,言外之意即自己打算改嫁。这位知县听了之后,首先就是反问道:“汝他适乎?”意思是说你想改嫁吗?随后,将自己的判决书写在这位寡妇衣衫的背上,判词云:“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位寡妇对他的一番话甚为感动,终于不再改嫁[4]54。这事实上也已经证明,宋代理学家“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说,在明代尚存在着相当大的影响力,由此也就造成了明代官方更为关注的是对节妇的旌表,而忽略了对义夫的褒奖。于是,当时的社会上贞女、节妇不乏其人,而义夫则寥若晨星。更有甚者,男子娶妾视为当然之事,而寡妇改嫁则被视为不符礼教的失节行为。
这种礼教上对妇女的苛求和对男性的纵容,同样得到了当时的法律与宗族规条的保障。首先,从明代法律制度看,《大明律》将“不义”定为“十恶”之一,其中就包括对妇女轻易改嫁的限制,如妻子“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均被视为“十恶”[5]卷1。此外,明代的法律尽管限制男子以妾为妻,或妻在而另行娶妻,或对男子娶妾作出年龄限制,但从总体上说,男子娶妾,还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如《大明律》规定:“凡以妻为妾,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违者,笞四十。”[5]卷6一方面,法律对丈夫娶妾行为的认可,其实已经承认了丈夫的强势地位;另一方面,法律又强制规定了妻妾之间的地位关系,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正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其次,从家法族规看,明代的家法族规中也对守节之妇,作了一些鼓励与优待的规定。如修订于万历年间的《余姚江南徐氏宗范》规定了下面两条:其一,“宗妇不幸少年丧夫,清苦自持,节行凛然,终身无玷者,族长务要会众呈报司府,以闻于朝,旌表其节。或势有不能,亦当征聘名卿硕儒,传于谱,以励奖”。其二,“少妇新寡,贫不能存者,族中务要会众量力扶持,以将顺其美”[6]。
二、士大夫对“义夫”的倡导
传统的中国社会,显然在“妇道”与“夫道”之间,存在着一条鸿沟。换言之,按照儒家的礼制,丈夫可以再娶,妇人则必须从一而终,所以服有轻重,情有隆杀。可见,即使是夫妇之情,也有等级差异,妻子为丈夫殉情而死,这是理所当然之事,而丈夫为妻子殉情,就被视为是一种“妇道”。当时的史籍,无不以荀奉倩为例。据史料记载,荀奉倩笃燕婉之情,在他的妻子死后,悲不自胜,抑郁而亡。这被一般传统的“君子”之流称为“妇而不夫”。究其原因,按照传统的礼教,丈夫在妻子死后可以“再娶”的权利,而且完全符合礼教与法律,而妇女则必须“从一而终”。换言之,传统的礼教在夫妻关系上制定了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则,即“服有轻重,情有隆杀”。所谓的“服有轻重”,即指夫妻在各自为对方守制服丧时,有一种轻重之分;所谓的“情有隆杀”,则指男女之间的情感关系,也有深浅之别。这就是说,即使是男女之间的真情实感,传统礼教也只允许妇女思慕丈夫,伤悼悲痛,甚至为此而不思饮食,直至殉情而死。而对于丈夫而言,在“笃于情”的同时,尚需“得其正”,而并非一味沉溺于夫妻的情感而不能自拔。其实,说得通俗一点,即丈夫尽管身处夫妻情笃之时,但他还是需要尽传宗接代的孝道,这就为他们的再娶或娶妾找到了合法的理论与法律依据。所以,即使像明季颇有思想的归庄,也认为荀奉倩所守的是一种“妇道”,只有“易道而处,则得其正矣”[7]。这就是说,只有妇女为丈夫殉情才是正道。
换句话说,在传统的礼制下,夫妻之间是一种“终身相倚”的关系。但这种终身相倚,仅仅是妻子对丈夫的依赖,而无论是礼制还是法律并不规定丈夫对妻子必须忠诚。所以,在现实中多有一些负心之汉,违背了夫妻之间感情的承诺,而去另寻新欢,导致妇女一生怨恨。对于这些负心汉,传统的法律与礼制却是无可奈何,只能仰仗于“冥冥”与“剑侠”,即让冥冥之中的天公对负心汉加以惩罚,或者让一些剑侠出来打抱不平,诛杀这些负心男子。这就是传统所谓的生死冤家,一还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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