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义夫”看明代夫妇情感伦理关系的新转向
时间:2007-11-10 作者:陈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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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许秀才中了举人,还是死抱不再娶妻之意,情愿做一个“义夫”。但这种义夫的行为,显然又会与传统的儒家伦理产生一些冲突。按照儒家传统的观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许生若是不续娶,当然可以保全“义夫”之名,但从此也不再有后,这是一种不孝的行为。可见,在“义”与“孝”之间,确实很难两全。而许生自己也是抱定只愿“全义”,不能“全孝”的信念。面对这种矛盾,作者显然想出了一个两全之策,即以萧淑玉为正妻,再娶第二房霍氏为妾,而且在同年录中,只填萧氏,不填霍氏[15]。在作者看来,这是一个“妇节夫义,两尽其道”的美满结局,但显然缺乏了一种男女之间哀情的感染力,这是义夫向孝道的妥协。
四、余论:从情、德两分到情、德融合
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中曾经说过:“儒家论夫妇关系时,但言夫妇有别,从未言夫妇有爱。”[16]这种说法同样在费孝通的著作中得到了部分的印证。按照费孝通的观点,在传统中国的夫妇之间,尽管也存在着讲求趣味兴味之例,如宋代词人李清照与清代《浮生六记》的作者沈复即为其例。然不幸的是,这些在性灵上求得自我满足的夫妇,在家庭事业上却常常会成为一个失败者。于是,他们在观念上留给后人的仅仅是鉴诫,而不是榜样的魅力。更有甚者,重情的女子会被贬为尤物或不祥之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男子的感情生活却并不仅仅限于夫妇之间。费孝通进而认为,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里,男人无疑有他们发展感情生活的其他女性对象。《桃花扇》里所描写的士大夫与歌妓的关系,在那个时代想来是很普遍的。才子们的风流超出夫妇之外,欧阳修的艳词并不影响他家庭里的夫妇关系。若是再来看《金瓶梅》里所描写的乡绅的生活,正夫人对于妾的态度,那样容忍实在是出乎现代夫妇的想像之外。中国传统社会很严格地把夫妇关系弄得“上床夫妻下床客”,但是对于男子的感情生活却很少加以严格的拘束[17]。
平心而论,冯友兰、费孝通之说确实把握住了传统中国夫妻情感伦理关系的本质,即夫妻之间,伦理关系重于情感关系。但有一点需要指出,在明清文人士大夫家庭内,丈夫与小妾乃至正妻与小妾和睦相处的融洽关系,一向为当时之人所歆羡,甚至不乏将其夸张为一种典范。这就是说,丈夫与小妾之间的情感关系正在取代甚至超越家庭生活中原本已经存在的夫妻伦理关系,而且逐渐形成为家庭情感伦理关系的一种新趋势。如明末清初人冒襄有《影梅庵忆语》,自写与小姬董小宛的闺房之乐,以及在一起时那段风流雅致的生活,一直为世所艳称。清人陈孟楷著《香畹楼忆语》,回忆自己与亡姬紫湘从相识到紫湘去世期间的闺房生活,应该说也是反映闺房之乐的典型之例。从陈孟楷自著《香畹楼忆语》中可知,孟楷纳紫湘为侧室,虽事出有因,却还是得到他的夫人允庄的同意,甚至是其夫人亲自为其物色选定。反观紫湘,到了陈家之后,对家中堂上之人亦极尽孝道,太夫人患病危急,紫湘焚香告天,愿以身代。紫湘与孟楷情爱甚挚,耻为忮嫉之行。孟楷家中虽有妻妾,有时仍不免花街柳巷,诸如香影阁赠孟楷鬟花绡帕,香霏阁赠孟楷冰纨杂佩,秋雯阁赠孟楷瓜瓤绣缕,紫湘并无多语,反而说:“窥墙掷果,皆属人情。苟非粉郎香掾,又谁过而问之者!”通过对这段姻缘的刻画,作者显然是为了显示一种身份等级社会中家庭情感伦理关系的和谐,亦即“名分之正,堂上之慈,夫人之惠,皆千古所罕有”[18]1442。
如何看待这样一段情缘,事实上牵涉到家庭伦理关系,而且已初步证明明清时期在家庭情感伦理关系方面出现了新的转向。这种家庭情感伦理关系的变动,亦即在一夫多妻的制度下,妻妾关系一方面是嫉妒成性,形成一时的妇妒之风;但另一方面,妻妾之间又能和谐地相处,进而是夫妻之间的情感生活渐渐被夫妾之间的情感生活所取代。这显然在明清两代的读书人中间也引发过一些争论。《香畹楼忆语》的事实证明,正妻尽管在家庭中还有名分上的地位,但在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方面无疑已被边缘化了。当然,作者作为男女情感关系方面占有优势地位的男性,不得不承认其正妻的豁达大度,甚至不惜为自己丈夫娶妾而奔走操心,但在作品中我们很难看到他与正妻之间真诚的夫妻情感生活。职是之故,有人就认为,《香畹楼忆语》所记,有点“过情”,甚至怀疑其“逾礼”。对此,清人吴沈则别出新论,反映了当时五伦关系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新的转向,而且这种新转向也被文人士大夫所认可。通观吴沈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下面三点:一是惟有至性至情之人,才会沉溺于夫妾之情。吴沈的论据如下:“凡人笃于一伦者,五伦皆尊。漓于一伦者,五伦皆薄。”换言之,凡是“性情独挚”之人,其理学方能达到“独醇”的境界。二是朋友可以补五伦中兄弟一伦之阙,这是对朋友之间友谊的肯定。三是王道本乎人情。在吴沈看来,只有“至愚陋”与“大奸慝”两类人,才会没有男女之间的真情。对待那些沉溺于小妾并与之情感甚笃的丈夫来说,不能直接贬斥其为“过情逾礼”,而是应该抱有一种“乐成人之美”的心态[18]1449-1450。
概括言之,在明清两代的五伦关系中,正在逐渐演变为以夫妻一伦为重;而在夫妻一伦中,夫妻关系正在被夫妾关系所取代。这是儒家伦理文化氛围中的明清家庭伦理关系的新变化。但在这种新变化中,明代与清代一方面具有诸多的相似性,但其间亦稍有区别。明代大量出现的“义夫”,以及传统士人对“义夫”现象的宣扬与鼓吹,不能简单地将其认为只是对原始儒家伦理观念的一种复兴,而是情感逐渐取代伦理的新反映,是基于新的社会土壤之上伦理关系的新动向。
收稿日期:2006-12-03
注释:
① 相关的论点,可参见陈玉玲《寻找历史中缺席的女人》,自序,第3页,台湾南华管理学院1998年版。
② 相关的探讨,可参见陈宝良所撰《明末儒家伦理的困境及其新动向》、《明代致富论——兼论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两文,载《史学月刊》,2000年第5期,《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③ 相关的研究,可参见赵轶峰《儒家思想与十七世纪中国北方下层社会的家庭伦理实践》,载《明史研究》第7辑,黄山书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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